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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财建〔2012〕33号市直各建设单位、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与融资促进局: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顺利进行,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07〕12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应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招标采购控制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以及竣工结(决)算批复等的依据。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二)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超过30%,且财政资金兜底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融资公司牵头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且需要财政全额进行支付或兜底的项目;(四)按照市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三、明确评审时限,提高评审效率(一)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结算项目评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三)以上时限从建设单位送交评审所需完整资料的时间计起;(四)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予配合、不予认可、久拖不决的结算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初审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评审时限即告中止。四、规范工程变更及结算管理(一)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要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签章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对高估冒算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不良诚信记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1、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2、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占合同价10%以下的,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上报主管副市长批示;单项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批示后转常务副市长审批。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变更无效。3、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以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部分为基数,按4%计算审减追加审核费,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评审意见书》中明确。4、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20%以上,且同一家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自发生之日起)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同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由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追加项目,杜绝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的行为。确需变更签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变更签证的过程管理应按照《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洛财办〔2011〕29号)的规定执行,实行现场勘查和会签。2、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依照本文件第三页第2条执行(新区项目按照该办法报新区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3、建设单位在申请财政部门评审工程结算时,须按照以上规定提供有关领导批示、财政部门备案手续及签证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得列入评审范围。4、建设项目最终结算超过发改委审批概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还须报发改委调整投资计划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批复。五、统一电力、自来水、热力、国防等非竞争性行业工程的评审模式(一)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该类工程,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进行政府采购。(二)对于确因工期紧急等特殊情况,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提供主管副市长批示及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评审:1、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经过集中招标采购的(含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应提供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相关招投标手续及供货合同,并由该工程市级主管部门在其相关资料上盖章认可,财政部门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参照该价格执行。2、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未经集中招标采购的(含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及报送资料时未提供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财政部门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认质认价。(三)工程量依实结算,并按照《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洛财综〔2009〕119号)规定进行优惠,其中,按照以上方法予以认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不参与优惠。六、改进拆迁补偿项目评审管理拆迁补偿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政府办《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55号)规定,由征迁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如需审核,根据政府要求由市国土资源、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补偿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七、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评审管理由市财政全额出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合同应报财政部门评审,价格以财政部门评审为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文规定。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洛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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