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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秩序,严格劳动纪律,加强我院教职工请、销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勤范围凡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均执行本办法。二、考勤时间的计算1、教职工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上班时间一到应立即开始工作,下班时亦应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确需接送孩子上学的可提前半小时离岗。2、病、事假期间的节假日计算在内。三、各种假期的计算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领导或学院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事假。2、婚假:教职工在本地结婚的,给予三天以内的婚假;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给予七天以内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出十天;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按(1)、(2)条享受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在规定的婚假及路程所需天数期间,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天数时,其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3、丧假:教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过十天;教职工配偶的父、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需要职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在规定的丧假及往返路程所需天数期间,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天数时,其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4、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9O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女方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除按以上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可给予15—3O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以上产假工资照发。5、病假: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者,必须持医院(指定的)诊断休假证明,并经部门和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休息,无病假证明任意休息者,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6、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组织人事处审查,并经医院开据休假证明,可按工伤假处理,休假期间工资照发。7、探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四、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1、教职工请假(婚、丧、事假等)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经领导批准方可有效。2、各处、室、系、部、厂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均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教职工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本处室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本处、室、系、部领导同意,由组织人事处代学校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分管院长批准,均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在校外实习队教职工请二天以内的事假,由实习队负责入批准,二天以上的由所在系、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5、教职工须先到组织人事处领取“教职工请假单”后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教师要先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调课。凡不按请假手续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6、请假期满的次日必须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五、试工1、教职工连续病假四个月以上者,上班时需持医院健康证明。其上班后的试工期:连续病假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为两个月;连续病假六个月及以上者为三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者,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连续病假满四个月的教职工不经组织人事处办理试工手续私自上班的,各单位不予考勤,仍按病假处理。2、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者,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岗位酬劳金外,本年度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六、关于考勤的几项规定1、以系部处室为考勤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的考勤事宜。2、专任教师以外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工作和休息。3、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参加学院及本单位的集体活动,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4、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妥善安排好以后,方可离开岗位。5、带领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教职工请假,亦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实习队负责人批准,方可离开岗位。回校后填写“教职工请假单”补办请假手续。6、我院教职工患病需要病休者,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7、考勤员应对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作详细记录。8、凡擅离职守或假满又不上班的除因特殊情况且具有证明确实来不及按照规定手续请假或续假者外,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9、各部门考勤员应每日进行考勤,认真规范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五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及病假证明、请假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10、凡无正当理由不出勤,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达2小时以上者,教师旷课者,均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月酬劳金,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七、其他1、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工作,定期检查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处理日常有关考勤业务,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学校汇报执行考勤办法的情况。2、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汇集考勤报表,按规定扣发有关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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