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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与效益,根据《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的决定》和《桐庐县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发展目标推动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质量效益快速提高,规模实力显著增强,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到2020年,实现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翻一番,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各新增120家左右;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养体系,培育入库科技型种子企业200家左右,科技型小巨人企业60家左右,科技型行业引领企业20家左右。努力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为产业强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发掘、培育、扶持、引领等相对成熟的创新主体培育模式,推动企业创新实力提升。到2020年,培育省级企业研究院3家以上,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增长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新增省级新产品和成果登记各60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5-2-件/万人以上。二、培育举措围绕我县产业现状,聚焦三大主导产业和三大潜力产业。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升创新主体能力,构建现代科技企业培育库。1、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政策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桐政〔2017〕2号)实施,上级政策调整实行补差。2、科技型种子企业(1)贷款贴息。给予入库企业融资支持,每家企业按年度以贷款发放时的基准利率全额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2)产学研合作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桐政〔2017〕2号)补助标准上加倍补助。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1)研发投入补助。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分档分级实施补助。当年研发费用在200-500万元(含)的、500-1000万元(含)的、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3-按照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2)产学研合作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桐政〔2017〕2号)补助标准上加倍补助。(3)效益优胜奖励。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和产出税收增幅情况计分(两项增幅均需10%以上),每年选出入库企业的20%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其余根据得分比例计算奖励额。4、科技型行业引领企业(1)研发投入补助。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为补助依据,分档分级实施补助。当年研发费用在500-1000万元(含)的、1000-2000(含)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产学研合作补助。鼓励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强县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桐政〔2017〕2号)补助标准上加倍补助。附:桐庐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4-附:桐庐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桐庐县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和《桐庐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培育对象1、科技型种子企业(1)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依法纳税的科技型小微企业。(2)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上年度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集中审核)(6)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劳动法律法规违法等情况。2、科技型小巨人企业(1)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5-(2)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到2亿元。(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授权指数20分以上且近三年不少于10分。(授权指数计分方式为:发明专利计5分,实用新型专利计2分,外观设计专利计1分,软件著作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4)建有研发部门或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研发经费单独建账,上年度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6)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7)取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8)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劳动法律法规违法等情况。3、科技型行业引领企业(1)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2)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亿元以上。(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授权指数30分以上且近三年不少于10分,其中必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授权指数计分方式为:发明专利计5分,实用新型专利计2分,外观设计专利计1分,软件著作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6-(4)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研发经费单独建账,上年度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5%。(7)取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8)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劳动法律法规违法等情况。二、认定管理1、公开征集。通过网络平台和项目申报系统向社会公开征集,由企业向主管部门自主申报。2、属地推荐。自主申报企业的材料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健康城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3、部门初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统计数据,结合平时走访情况,对征集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初步审查。4、联合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初选企业进行联合评审,以评审分数作为拟入选的主要依据。5、遴选入库。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各层级培育库。6、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对入选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淘汰和升级管理,对年度培育指标未达成的企业第一年进行警告,第二年从培育对象中除-7-名;发展良好符合上一层级标准的实行升级。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企业纳入各层级培育库。三、附则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综合使用大数据手段,动态对入库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所有项目统一通过桐庐县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公开申报。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2年。具体条款由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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