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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事故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第二条本单位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的严重后果要严肃追究责任。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第四条要做好阶段性报告。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经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第五条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同时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检验,禁止继续使用、销售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第七条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第八条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文标题: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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