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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项目的质疑××招标公司:我公司依法参与了××招标公司组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采购人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的采购活动中,该项目的《××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1、修改招标文件的发布形式和途径的有效性;2、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的有效性;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都做出“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告知投标人,文件并没有加盖该公司有效的印鉴,属于非正式书面形式的通知。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是否有效提出质疑。另外,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并没有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文件修改的发布途径是否有效。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的修改是无效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对《××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的修改,而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1年7月21日,不符合法律对修改招标文件时间的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我方有理由认定《××综合评分方法和标准》修改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要求的时效,因而,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无效的。此外,××招标公司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我公司没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活动进行准备,可能导致我公司在竞标中失败。另外,我公司已于2011年7月19日付出项目投标保证金,即××万元人民币,而××招标公司的修改文件通知是在我公司汇款之后到达,若我公司不参加竞标,将会损失保证金。因而,招标文件修改后,不论我公司是否参加投标活动,都将承受潜在或实质的损失。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招标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质疑人:××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011年7月19日
本文标题:招标采购项目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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