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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志在农产品品牌推广中的应用作者:刘玲玲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参考文献(35条)1.南振兴.白云飞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9992.黄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0013.马丽调查显示:82%公众担心食品安全20044.李景国绿色食品市场销售前景分析[期刊论文]-新农业2003(3)5.梁建华商标法实例说20006.任自立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19977.艾伦·博伊德亚洲发展付出的环境代价20028.王韩民.郭玮.程漱兰.王前进.徐德徽国家生态安全:概念、评价及对策[期刊论文]-管理世界2001(2)9.孙俊萍.韦开蕾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前景及对策2002(11)10.杨宜苗绿意透生机--绿色营销轻叩市场[期刊论文]-北方经济2001(6)11.陈应琪对我国绿色食品市场发展现状的观察、思考、展望[期刊论文]-中国调味品2002(3)12.杨联民.陈晋生我农产品出口退货激增200213.柯美金对原产地名称和产地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关系的比较分析1997(04)14.克拉克·W·莱克特论地理标记与原产地名称199915.赵刚我国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的保护199916.李光斗品牌竞争力200417.王元勇.王增明强势品牌创建与发展200218.邓波民营经济前沿问题的研究200319.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20.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21.史菁法国原产地命名标签体系[期刊论文]-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4(6)22.张今论原产地名称权1997(04)23.董葆霖.初开荣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1996(03)24.杜纳·E·科耐普品牌智慧--品牌培育宝典200125.埃里克·乔基姆塞勒品牌管理200126.张继焦.帅建淮成功的品牌管理200227.年小山品牌学200328.广部和也如何保护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商标法50讲198729.刘培峰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构想1996(06)30.菲利普·科特勒.梅清豪营销管理200331.DavidAAaker.ErichJoachimsthaler品牌领导附200132.LeslieDeChernatony品牌制胜--从品牌展望到品牌评枯200233.MichaelRegester.JudyLarkin经营风险与危机处理200034.SusanPattis企业家的素质200235.查看详情相似文献(6条)1.期刊论文李安云.应晓跃.LIAn-yun.YINGXiao-yueWTO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探讨-中国流通经济2006,20(7)本文认为,我国有着众多的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将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重视不够,认识不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内容不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法律冲突.文章提出,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有效保护,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宣传,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利用WTO规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加强对原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力度.2.期刊论文郑德新呼唤知识产权价值的理性回归-出版科学2006,(1)知识产权又名智慧财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别于房屋、土地、金钱以及石油、天然气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诞生虽不过400年历史,但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主,辅之以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等的完整保护体系,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它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小到吃喝玩乐,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无一不受其制约.真可谓知识产权法力无边啊!这也是知识产权价值之所在: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的发展,从而造福于整个人类.3.学位论文曹晋玲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6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TRIPS这样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概念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认同,我国《商标法》也作了相似规定。地理标志一般由三个要素组成:产地、该标志指向的产品、该产品的特定质量或声誉与产地间的关系。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三个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存在差别,从外延上排列,大小依次为:货源标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内涵上,货源标记的内涵最广泛,地理标志次之,原产地标志的内涵略窄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备一些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特性,如:主体的集体性、不可转让性和巨大的经济性,同时也正是这三个特性决定了地理标志在使用、管理上的混乱与复杂。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完全不保护,到逐渐进行保护,到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过程;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再到签订范围更广泛、地域也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过程;国际条约上,经历了从《巴黎公约》到《马德里协定》到《里斯本协定》再到TRIPS的过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了规定。我国经历了从最早的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规定》、1988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到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新的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性质,无论在立法还是学术研究中,说法都莫衷一是,也就是说,我们保护地理标志,到底保护的是一种法益还是权利,如果是权利它是私权还是公权?立法上未将地理标志称为“地理标志权”,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权力介入,因而一些学者提出地理标志是法益、公权或者经济法性质的权利。笔者认为地理标志是权利而非法益,是私权而非公权。无论从权利和法益的概念区别以及与一般人格权的比较来看,地理标志都是一种权利内容明确、特定的利益,是权利而非法益。同时,不能苛求于词语的所指而应关注其能指,不能因其未被称为“某某权”而否定其为权利。另外,从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特征,以及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地理标志并不能因大量行政权力的介入而改变其私权本质。因此,笔者建议,在新的立法工作中,可以参考TRIPS的做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私权,以减少认识上的混乱。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商标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专门法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混合法模式(以西班牙为代表)。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是主要以商标法为主要模式,同时辅之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的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如价值取向的偏差、立法层次低、管理混乱等。通过对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借鉴,笔者提出了“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建议:对中草药、烈性酒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法保护,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相关经验;对其他地理标志产品则暂时实行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补充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经验丰富时再进行专门立法。在具体措施方面,对现行商标法的相关方面进行修订的同时,要加强行业组织的监管作用,理顺相关国家机关的相应职能。4.期刊论文杨会安两项标准五大措施--洛阳市率先推广牡丹产品质量标准-中国花卉园艺2003,(6)2002年是洛阳牡丹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的一年.2002年4月,洛阳牡丹注册了原产地标志,成为我国花卉产品中首先获得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保护的花卉品牌.2002年10月,洛阳市牡丹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作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了洛阳牡丹种苗质量标准、洛阳牡丹盆花质量标准,成为河南省地方质量标准,在牡丹标准化方面,洛阳市跨前了一步.5.期刊论文李华中国葡萄酒的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系统-酿酒2000,(6)根据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的标准,葡萄酒只能是以新鲜葡萄浆果或葡萄汁为原料,经过完全或部分酒精发酵后获得的产品.这表明葡萄酒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而是一种自然产品,它的质量和风格首先决定于产区的气候、土壤、品种等自然条件,其次才决定于与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栽培、采收、酿造等人为因素.正因为如此,只有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内,才能生产出品质优良,独具风格的葡萄酒.而标志这些地区的葡萄原料和葡萄酒的地理名称,即地理标志,也即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同时也代表了该葡萄酒的质量和风格.如驰名世界的波尔多(BORDEAUX)、香槟(CHANGPAGNE)等.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各主要葡萄酒生产国,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葡萄酒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系统,我国也于1999年8月17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们也于1989年以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LI,1989;李华1990,1997,1999,2000;王华,李华1993).本文拟在这一系列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葡萄酒的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系统(由于我国原产地域葡萄酒相当于法国的AOC葡萄酒,故在本文中将原产地域葡萄酒简称为AOC葡萄酒).根据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的规定,每一地理标志葡萄酒的标准,必须包括:生产区域;葡萄品种结构;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单位面积产量;种植方式,特别是最小种植密度和整形方式;酿造方法;分析和感官检验;标签标准;质量控制.此外,这些标准还必须与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相适应,同时还应建立与这些标准相适应的官方认可的监控和质量监督体系.6.学位论文李明波地名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要素研究2007地名作为商标限制性注册和使用是国际惯例之一,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同样有限制性规定。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地名是可以作为商标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所谓地名商标就是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或使用(主要是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标。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占据的地位远远不及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等标记,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不少的地名商标,对社会商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这既有经济学上的原因,也有历史方面的缘由。但是,由于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内容及范围规定不清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在少数。本文拟通过对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探讨,对我国地名商标的权利体系作完整的构建。第一章是地名商标权的法律规制依据。地名商标权的哲学依据是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从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地名商标来看,一般地名商标都是经过实际使用产生显著性获得国家的认可。这种使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劳动,这种劳动是创造自我财产的劳动。由此,地名转变成了地名商标,从社会公共资源转化成了私有财产,具有了财产价值。授予创造地名商标的创造人以财产权利,正是符合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从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可以看出,因为地名商标权人的地名商标权是建立于他们为地名商标付出了劳动,所以就要建立法律制度保护这种劳动成果。地名商标中的使用这种劳动是地名商标的自然属性,正是基于此地名商标才得以保护;而这种劳动所产生的财产--地名商标是法律最终保护的结果,财产属性就是地名商标的法律属性。由PeterDrahos的工具主义理论来看,工具主义理论严格上并不能为地名商标权提供合理性依据,它只不过为我们提供了寻找这种合理依据的一种方法而已,在工具主义理论中,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地名商标权被宣布为私权,但设定、保护并限制这种私权的目的却是公共性。所以工具主义理论是在更高一卟层次上,也就是在更符合地名商标的历史和现实状态的层次上来认识和分析地名商标权的。地名商标权的经济学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主义理论,通过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无疑增加了社会财富,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二是产品信誉理论,其中心理论是地名商标代表了良好的产
本文标题:原产地标志在农产品品牌推广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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