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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三十屏总前言中华法制文化源远流长。在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出现了远古人类社会“法”的萌芽。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建立,中华法制史化开始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亘古往今,风云激荡,王朝更迭,屡废屡兴,历经数千年岁月洗礼,古代先驱圣贤们创立的法制思想和司法理念的精髓,亦然值得汲取和借鉴。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的法制文化,汲取外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法制理念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厚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书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二)中国法制思想的起源一、法的起源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3.刑起于兵:(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4.法出于礼:(1)礼是一种仪式,礼起源于祭祀;(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三、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1.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2.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3.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4.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三)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先民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夏、商、西周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夏朝实行“天命、全罚”制度,商代有“神判”制度,西周强调贯彻“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皋陶造狱的文字记载古籍文献有关皋陶造狱的记载有许多,《急就章》:皋陶造狱法律存;《广韵》:狱,皋陶所造;《唐律疏义》:皋陶造狱。中国古代监狱中都恭奉皋陶的画像。上图为山西洪洞县志关于皋陶造狱。商代文字所见刑罚青《左传》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商代刑罚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荀子·正名》称:“刑名从商。”可见商代刑名对后世影响之大。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并已得到殷墟甲骨文的印证。五行之外,还有许多酷刑,如孥戮、劓殄、炮烙、剖心、脯等。可见其刑罚有较大的随意性。炮烙之法南纣王荒淫无道,“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并作“炮烙之法”:用青铜制成空心铜柱,蹭燃烧木炭,将铜柱烧红,对敢于议论他是非之人,即绑在铜柱上活活烧死,或命之行走于铜柱之上,因烤烫而落于火炉烧死。纣王的凶残暴虐,加速了商朝的灭亡。大孟鼎:明德慎罚大孟鼎,高101.9厘米,口径77.8厘米,为周康王23年贵族盂铸的祭器,与之前成王时期铸的铜器班簋、师旅鼎,均记载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大盂鼎内壁铸有铭文19行291字,记述康王命盂管理兵戎,并赐给香酒、命服、车马及1700余名奴隶之事,其中内容进一步强调“敏谏罚讼”主张。意思是决讼断狱要规定期限,不得滞留,以防滥狱、滞狱,为研究本周奴隶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该鼎传流至今历经数千年,过中曲折,令人慨叹。吕候制刑——训匜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候制刑,他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原则,“作修刑辟”。史传《吕刑》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原本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其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匜,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法律事件:武吉本是樵夫,姜子牙钓于磻溪,二人相遇认识了在胃水旁钓鱼的姜太公(子牙),见子牙用直钩钓鱼大笑,子牙看武吉气息断曰:“今日入城打死人”。武吉怒别,担柴入城,误触王相致死,文王画地为牢,武吉后被暂释,照顾老母至秋后正法,老母令其找姜子牙求救,太公收其为徒,授兵法,又令其挖坑施咒破解先天数。秋后不见武吉伏刑,文王演先天数,以为武吉已畏罪自杀,后文王碰见武吉,武吉引文王见姜太公,受封武德将军,师徒二人为文王效力。(四)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候国通过破处西周在宗法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变革举措,使得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晋国“铸刑鼎”、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等,都是这个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管仲:以法治国管夷吾,字仲,人称管仲。曾做过三次小官都被辞退。齐桓公执政后,拜管仲为相。管仲立号令,定刑罚,竭尽全力,帮助齐桓公治国安邦,使齐国由乱到治,民心整齐,终于成为“春秋五霸”中的第一霸,管仲被称为“春秋第一相”。管仲死后,出现了一部名为“管子”的书,内容复杂,其中很多体现法家治国思想的内容,但并非管仲一人之言。李悝:成文法典之鼻祖李悝,魏国人,相传是儒门弟子子夏的弟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魏国变法成功,引起了各国竟相效仿,一时间,变法称为当时的时代潮流。历史事件:商鞅变法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于公元前356年下令变法:将《法经》推行于秦国,厉行“法治”、“重刑”,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授爵制;废止宗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等。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省风翔县)迁都咸阳,商鞅再次下令变化,统一度量衡,平斗桶、设置县令等。由于变化触犯了守旧势力,加之其刑戮太重,遭到国人公愤,招致灾祸。秦孝公死后,商鞅仍自恃相国,遂遭贬。在逃亡他国途中被擒,受到五马分尸之刑。(五)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公前无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专制王朝,确立了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秦朝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秦朝审判机构图汉承秦制,地方仍实行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制度。成帝时遇有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宗正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至东汉时期,在尚书令、仆射以下分设六曹,地方司法审判机构也由原来的两级增加到三级。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廷尉,北周时称为大司寇,北齐时称为大理寺。地方司法由县、郡、州行政长官兼理。《法律答问》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管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有关法律的部分,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也有一些具体案例;第四类是要求官吏应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从中可以发现秦代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并已经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它是今人考察和研究秦朝法律最重要的史料。法律事件: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禁止私学,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此即“焚书”。次年,术士候生和卢生暗里诽谤秦始皇,并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御史调查审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儒生,全部坑杀。此即“坑儒”。两事件合称“焚书坑儒”。(六)汉朝的法律制度汉高祖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九章律》承前启后,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汉朝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汉武帝继位,采纳董仲舒“黑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创立了三纲五常、春秋决狱等制度,从此走上了儒家经义法律化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道路。张家山汉简:湖北江陵砖瓦厂取土,发现了张家山247号汉墓。1983年12月,荆州博物馆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了漆耳杯、漆盒、木俑等器物,最重要的是出土了1236枚竹简。根据出土文物推测,这是西汉早期一个低级官吏的墓葬,这位官吏,通晓法律,能计算,好医术、导引。竹简内容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和军事理论等,是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张家山汉简有《二年律令》、《奏谳书》等。其中,《二年律令》是研究西汉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共有律二十七种,令一种。萧何(公元前257年—公元前193年)萧何(公元前257年—公元前193年),西汉初期政治家,汉初三杰之一,沛人。早年任秦沛县狱吏,秦末辅佐刘邦起义。汉代建立后,萧何采摭秦法,重新制定律令制度,作《九章律》。在法律思想上,主张“无为”,喜欢“黄老之术”。惠帝二年(前193年)卒,谥号“文终候”。病危时,推荐曹参继任相国,有“萧规曹随”的美誉。宋朝以后,萧何也被尊为“狱神”。法制事件:巫蛊为一种巫术,当时人认为使巫师祠祭或以桐木偶人埋于地下,诅咒所怨者,被诅咒者即有灾难。汉武帝末年,丞相公孙贺之子公孙敬声被人告发为巫蛊咒武帝,与阳石公主奸,贺父子下狱死,诸邑公主与阳石公主,卫青之子长平候卫伉皆坐诛。武帝命宠臣江充为使者审理巫蛊案,江充与太子刘据有隙,遂陷害太子,皇后卫子夫和太子刘据相继自杀。后来田千秋等上书讼太子冤,武帝霍然醒悟,下令将江充满门抄斩,将苏文烧死在横桥上。此案前后死杀的共有数万人。(七)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有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的制度,比如《魏律》、“官当”、《北齐律》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律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杜预杜预(222年——284年),字元凯,京兆杜陵人(今陕西西安东南),西晋著名的律学家,咸熙元年(264年)七月,杜预时任南尹,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杜预在《律序》中写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
本文标题: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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