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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2012年7月建信人寿银行保险部风险合规专题培训——合规管理与主要监管规定简介第2页目录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五、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四、银保主要监管规定的遵循二、公司合规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第3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一)合规的含义(二)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路径(三)内部合规管理的基本内涵(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第4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一)合规的含义Compliance《牛津高级英汉双语词典》解释:“服从、顺从、遵从”。瑞士银行家协会2002年发布的内部审计指引中,将“合规”定义为“使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管制及内部规则保持一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对合规的描述1998年9月,在《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中,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框架的重要要素之一。2003年10月,专门发布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指引,明确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日趋重要且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2005年4月29日,又修订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合规职能》高级指引,明确指出:银行的活动必须与所适用的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第5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一)合规的含义(续)合规合乎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ⅰ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ⅱ市场惯例;ⅲ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ⅳ适用于本公司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ⅴ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第6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二)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路径美国的合规管理模式变迁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严格的合规监管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稳定。美国银行倒闭的数目从大萧条时期最高的4000家下降到了个位数。20世纪80年代美国率先启动了放松管制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美国每年银行倒闭的数目上升到了三位数。20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末资本监管阶段21世纪以来2002年,具有合规管理特征的《萨班斯法案》应运而生第7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二)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路径(续)合规管理模式变迁的基本逻辑管制缺乏导致风险严重——为应对风险,实施严格管制——为促进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为防范新的风险,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自我约束并重第8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二)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路径(续)合规理模式变迁的主要原因市场风险日益凸现,严格的外部合规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风险具有更大的综合性,对于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更强调时效性。银行合规风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合规风险更多体现为银行由于没有遵守内部规章和操作规程而导致重大财务损失。第9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二)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路径(续)实践表明遵守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对于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各国监管当局意识到,外部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加强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更是日显重要,而监管者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第10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三)内部合规管理的基本内涵1、内部合规管理的专业化保持内部合规管理与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顺畅;胜任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内部合规管理要求的合规管理水平比外部合规监管时的水平更高;防止合规管理的弱化和失衡。合规管理作为监管职责向银行内部转移,在合规管理过程中,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特别是追求当期利润最大化目标将会产生冲突,如果没有专业的管理机制,将导致合规管理的弱化和失衡。第11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三)内部合规管理的基本内涵(续)2、内部合规管理的持续性原因:银行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时刻面临风险,需要持续管理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定位——“定期控制部门”内部合规部门定位——“持续控制部门”第12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三)内部合规管理的基本内涵(续)3、内部合规管理的全员参与合规管理必须从高层做起;直接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保持言行与企业价值观一致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部门有正式地位、有高管全面负责、能够获取必须信息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倡导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树立“我们要合规”的意识、建立鼓励员工监督和举报不合规问题的机制。第13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三)内部合规管理的基本内涵(续)4、合规文化建设一是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担负起合规机制建设的职责首席执行官,也是首席道德官二是必须有清晰的合规风险责任界限一线业务部门对合规负有直接的责任高级管理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有最终的责任切忌将合规管理部门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替罪羊”三是要加强“自我合规”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思想道德准则,以确保合规风险管理切实有效第14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1、国际监管趋势2004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005年8月,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指引》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确保企业行为合规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第15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续)2、国内监管要求2006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负最终责任。”2007年9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16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续)3、《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颁布)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17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续)4、合规管理专业人才专业知识是合规风险管理的起点,专业人才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基础。人才将最终决定合规管理的效力和效率。KYA,knowyourauthority,熟悉法规和立法意图专业人才KYB,knowyourbusiness,了解经营业务KYC,knowyourcustomer,了解客户第18页一、合规管理模式的变迁(续)(四)保险业的合规管理(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摘自《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19页二、公司合规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19(一)管理模式:公司通过三道防线管理合规风险第一道防线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协助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架构提供咨询、支持、客观质疑,使风险收益取得最好平衡监督一线执行及整体架构的一致性第二道防线风险管理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提供建议协助提高管理、风险内控架构第三道防线内部审计合作关系独立•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负责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及执行风险管理架构•承担后果和损失第20页二、公司合规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续)协助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总经理有效管理分公司合规风险协助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对董事会、公司总裁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合规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公司总裁合规负责人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兼职合规岗(二)组织体系第21页21(三)合规责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公司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是否合规承担直接的和第一位的责任。•合规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义务和责任。二、公司合规管理模式和组织体系(续)第22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发[2009]98号)(五)《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六)《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第23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令[2009]4号)(九)《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十一)《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十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3号)(十三)《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5]98号)(十四)《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十五)《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第24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25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续)第26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第二章代理关系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每个营业网点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一级行的授权。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对上述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续)第27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第二章代理关系–代理协议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续)第28页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监管规定(续)第三章经营规则–代理
本文标题:保险公司银保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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