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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加工合同委托方(甲方):濮阳市鸿鑫源能源受委托方(乙方):濮阳市远达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胜利路地址:濮阳市范县濮王工业园区甲方因生产安排需要,委托乙方代加工苯、二硫化碳产品,乙方同意完全按照甲方要求及供料生产。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经自愿友好协商,就本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代加工细则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苯、二硫化碳产品,加工产品标准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期限、原料使用等由甲方提供为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及要求进行代工生产。2、在每次生产前,甲方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合同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或乙方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生效。3、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合同,符合本合同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4、订单产品代加工价格确认,由甲方根据加工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经乙方签字盖章或实际着手试样生产时视为确认。5、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型号的新产品,可就产品代加工价格进行再次协商确认。6、乙方优先安排工人完成甲方交代之生产任务,作到保质保量保时出货。7、甲方于订单代工产品验收无碍后10日内,与乙方结算该批合格产品的代工费用。8、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等由乙方来车送至乙方所在地,成品或者待检品由已方送到甲方。9、本合同期暂为3年,暂从2016年03月01日到2019年03月01日。具体以甲方通知确定为准。第二条甲方责任1、按生产计划需要,分别下订单委托乙方为其代加工产品。2、向乙方提供有关代加工产品所需的材料及信息等。3、对乙方的代加工行为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提出意见及建议。4、按照详告乙方的代工标准进行验收产品。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5、严守由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相关商业秘密。6、按时支付代工费用。第三条乙方责任1、接受甲方每次订单代工的安排。签订单后1日内先行试样,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正式生产。2、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资料等,否则需照价赔偿。4、节省用料,维持生产原料损耗率在1%内。余料及其他资料在该次订单产品验收后,全部退还甲方。5、代工中出现疑问及时与甲方沟通,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甲方的建议及意见进行及时调整。6、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重新生产或赔偿损失。7、严守由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相关商业秘密,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加工,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生产。第四条违约条款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出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该订单产品总价值的25%。2、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代工款的,甲方按照未付代工款每日5%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合同或加工订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可另行协商。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违约者需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第五条其他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2、本合同包括订单等有关文件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书面补充修改。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濮阳市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乙方:濮阳市远达化工有限公司签约人:签约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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