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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2:08:08关于举行顺德体制改革系列讲座之一——“法定机构与管理创新”主持人(顺德区社建办吴力科长):三大改革以来,全区各级干部,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部的改革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体制改革的理论和知识的缺乏,进一步增强我们区各级干部改革实践的能力,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在一月份开始就陆续推出我们改革的系列讲座,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法定机构与行政管理创新。首先,非常大家。出席我们今天活动的有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蓝斌先生,我们区委区政府副秘书长李允冠先生,以及我们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姜远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莉女士,出席的还有区社建委的委员,社建办的全体工作人员,法定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组全体成员,法定机构试点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区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咨询评审委员会代表,区公共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委员代表,以及区属各部门各镇街的领导和干部共130多人。今天我们活动的主题是:法定机构与行政管理创新。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香港法定机构的资深人士来我们顺德,为我们介绍法定机构的运作与管理。首先让我介绍第一位的演讲嘉宾朱崇文博士,朱博士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他拥有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他从1996年开始在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工作,从2003年开始就担任该委员会的政策及研究主管,专门负责社会政策研究及倡导工作,他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法定机构的运作简介。下面把时间交给朱博士。朱崇文:各位领导、各位干部大家午安,好高兴今次有机会来到和大家分享我在香港一个法定机构过往16年运作的一些经验。希望就着今天的题目“法定机构与行政管理的创新”,尽量贴题,透过我们曾经经历的经验,看你们有什么地方可以取长补短让大家借鉴。“平机会”我已做了16年,由1996年开始做时我已参加,我今天说的主要范围,我们作为一法定机构,我们如何成立,背景如何?我们运作上与政府的关系如何?有些什么东西政府可能惠及我们?因为很多人觉得“平机会”是一个比较反歧视,至少涉及到人权意味的机构,又有执法的权力,但又不属于政府一部分,刚成立时有人有很多猜疑,这样的模式是否有效?点样才能做到最好,我们十多年来一直在揣摩如何才能做到最有效达到成绩。我今天讲的范围大概如此一些背景,香港在港英时代就已经签下很多国际公约,现时回归祖国之后,国际公约也是生效的,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社文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国际公约,最近,2008年新成立的残疾人士权利公约,另一个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亦成立于香港。在如此背景下,1996年彭督彭定康临走前,就要在香港成立这么一个委员会,主要是推动,那时主要是说性别及残疾歧视两个条例范畴。当年为什么会这样做?是一个取舍。香港的立法会议员是有权提一个私人草案。当时王郁(音)女士是我们的立法会员,她提出一个人权草案,包括了所有的条例,包括:性别,残疾,家庭岗位,种族,年龄歧视,很多方面都有。政府觉得照单全收是行不通的,所以政府自己推一草案,就只是指性别和残疾歧视两个单元。在此背景下,出台了这么一个东西,成立了法定机构。但当时很多的揣测和怀疑,是不是港英政府留给未来特区政府的一个炸弹呢?因为它有执法权力,又涉及人权,又不是政府的一部分,该如何运作?一会我就将我们的运作告诉大家。1996年我们只是生效性别和残疾两条例,1997年再多一条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简单地说,不能因为一个人有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而歧视他,2009年又多一新法例就是种族歧视,你会看见我们一直在扩展着这个法例范畴。“平机会”根据其中一条条例成立,就是1996年的性别歧视条例,先成立一个机构。资源从哪里来呢?很特别的,我们是有权力去规管政府,但钱从政府那里来,百分之九十九点几都是由政府给我们,我们大概有7千到8千万的营运资金是政府给的。但我们的身份是独立于政府,这就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了。我们的条例写明,“平机会”不会被视为政府的代理人,我们也不享有政府公务员的一些特权,但我们有执法的权力,微妙之处是:委任方面是如何的呢?就是特区的首长会委任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及16位委员,办事处就负责日常的动作,我就是办事处其中一个主管。我们的目的当然是推广平等机会的精神,消除歧视,建构一个和谐社会。我们的职能主要是几个面:调查一些歧视投诉。如果我们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一个法律协助,差不多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去帮受屈人。我们也可以修订法例,和作出一些策略诉讼。再说一下架构,这是最特别的了。虽然我们独立于政府,但是特区的行政长官是有权委任我们的主席及16位委员。换言之,操控权仍然在此,即是说,挑些什么人,它的取向如何,是有权委任的。有了主席和16位委员之后,底下会分开4个范畴去运作。就是法律的投诉小组,处理法律投诉和法律协助各方面事宜。公众教育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推广平等机会最主要就是公众教育。社会参与,这又是另一种规模。我们透过从政府拿回来的资金,我们可能是给一些资助计划,让一些社区服务的组织拿一些资金去做推广活动。换言之我们虽然人员少,我们的机构只有80多人,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去动员其它社区的人共同迈向同一目标,做同一件事,去推广平等机会条例。另外,内部的行政管理也都很要紧,也有个小组去看着。就是我们16位委员有倾向性地喜欢干某事,他就参与该小组,每个委员最多参与两个小组。至于我们“平机会”的办事处,我就不需要去一一讲了。主席是个很特别的身份,他作为委员的主席之外,他也是办事处的行政首长。他要实际执行职务,天天上班,其它16位则是一个义务性质,每三个月或两个月开一次会,给我们一些指导意见怎么去工作。那4个委员会,大会就每三个月开一次,其中两个小组委员会就两个月一次。法律服务那块,因为有人投诉不成功,解决不了,调解不成,是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我们希望尽快提供协助,所以就每两个月开一次会。如果有些申请上来,想拿“平机会”的协助,他们就会审议那些申请,所以就会开得紧凑些,每两个月一次。另外一个就是政策援救专责小组就是我的那个小组。就是推动社会一些政策改革。举例来说,早两年我们有一个新的条例,就是各族歧视条例。香港有很多的南亚人士,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现在香港住了第二代,第三代。已经当香港是他的家,他们也没有移迁国籍。但因为他们皮肤和我们不一样,讲的说话跟我们不同,学中文有很大的困难,很难溶入社区。我们就要推运这方面的工作,透过小组去给意见。你会看到我们的委员是来自五湖八方,有些是律师,有些是大学教授,有些是社工,有些是社会的活跃分子,甚至是有一些非政府机构,即有时会攻击政府的,他们也都会被委任进去。这样的好处是我们能听到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但他们没有执行的能力,可以给一个方向性、指导性的原则,让我们办事处去工作。另外的两个小组是社区参与,拨款的计划,或者行政的会议,那些小组会就开得少些,每三个月开一次。我们与政府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钱是它给我们,但条例写得很清楚,我们不是政府的代理人,我们也不是公务员。像我这般,虽然做了十六年,但也是每三年签一次合约,是合约制。我就不是公务员,虽然我以前留在警察部是公务员,但我是要完全离职,完了合约,不再是公务员才来到“平机会”。“平机会”的管理运作甚至是财政开支预算上,是绝对自主的。就算特首不满意我们花那些钱?花在哪里?他也只能可以问。特区政府的代表开始是民政事务局,最近转到政制内地事务局管我们。管的唯一是看我们的财政,要向他们作出报告,我们用的资源花在哪里,大约多少。但它是只可以问。觉得不满意,或者做得不好的地方,只是问完就算,不能够指指点点我们怎么做。但是当主席或者委员三年或者两年的任期届满,行政长官就透过再任委其它人,或者继续延续委任他,这样规范运作模式。这就是英国人临走时交下来的运作模式。似乎又挺有效的,因为变得比较平衡。你既可以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可以制限,透过拨款,透过询问查询开支然后去规范,也是通过委任去规范。“平机会”与政府有个行政安排的备忘录,这个备忘录建构了一个文件,就是我们行政上如何去安排,钱花在哪里,法律上也规定了我们用钱用资源时,一定是因应该法规,定给我们的工作目标。变成法例也是一个很大的框架。日常我们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做联系单位,即是说它是看着我们的,这就是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定期会开工作会议。在所有的活动与管理方面,我们是完全高度自主,但我们一定要跟几条条例,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及最近新增的种族歧视条例要一致,稍微偏离了题目他们就有权质问我们:“我给你们钱,钱为何用在了别处”?这样去问责的。我们定期有不同的联络会议,例如每个季度的工作及财务报告回交给他,每六个月就是一个工作表现回顾。通过这些会议,大家了解到政府的期望是什么?我们要上交工作成果,因为每年拿了它7千多8千万,我们就要有个成绩表上交。资金方面,我们委员会就全资由政府出。比如说,最近一年,2010到2011年我们总共拿了7700万,但我们也有其它收入,因为我们做公众教育,看到如果纯粹出去跟一些机构,和一些组织部门做讲座,如果不收钱,他们是没兴趣听的,这点香港很特别。反而你让它交些钱,就会很有兴趣专心听讲,所以我们出去做讲座是会收费的。若一些弱小的社群,我们就不需要它的钱。但是雇主等大的机构,我们是收钱的。所以有些营运资金是由我们做讲座来的。比如去年的收入是150多万,也算是小小的帮助。相对于7000多万来说是九牛一毛。我也说说香港现有的反歧视法例的范畴包括什么,有性别、残疾、家庭岗位、种族,暂时是这四块。香港还有其它范畴也歧视严重,比如年龄歧视很犀利,年纪大找不到工作,后生的没经验找不到工作。有些性倾向,比如同性恋者可能面对很多的困难,现在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性别歧视条例很特别,除了男与女的区别外,不同的婚姻状况如果因为这样而受到歧视,原来也受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另外怀孕很重要,香港三分一在性别歧视方面的投诉是怀孕生了BB之后,一回来复职就让雇主解雇。我不知国内有没有这问题,香港就很奇怪,雇主是不喜欢别人大肚的。违法的歧视行为在这里我也不会一一去读,但是你会见到,无论在职场,或者一些教育机构,或者一些政府活动也好,如果他们歧视了一些市民的话,我们是有权去执行法规。所以我们虽然不是一个政府组织,但我们有执法的权力,我们就是一个执法的机构。这四条法例包括的范畴都很广阔,在雇佣范畴,提供货品服务设施,举例:地铁,或者巴士,原来一些残疾人士是用不了,就等于间接歧视了,是可以起诉的。通道处所,譬如一些场所入口有几级楼梯,轮椅入不了,这也是违规的。少数人的教育,有让他学,但学不成,你又不想好的方法去教他,这也是间接歧视。我们“平机会”曾告过政府,虽然我们定期开会,关系良好,但有时也需要用到我们那条鞭。在1997年,香港的教育局中学派位时,男女分两队,即50%给男,50%给女。但问题在于有些女生成绩真的很好,比男生要好,而因为她是第51个,就不能选她心仪的那所学校。我们觉得这样也是一种歧视,因为应该按她能力、成绩去给个位子,而不是按她性别,我们就去告了政府,结果赢了那场官司,那时关系都挺恶劣的。但是我们做这样的法定机构,希望放一个权给它,让它去做一些创新思维,或者做一些模式去超越之前的想法,有时也会有风险。我们曾经告过政府,也赢了那场官司,政府也因为这样而去修订修改某些现行的政策。一些细微的我就不说了,我们处理投诉,简单来说重点是做调解,主要不是告人,我们的责任是调解,即做和事佬中间人,如果双方同意的话,可以自己解决。赔钱行,道歉也行。调解不成功我们才提供一个法律援助。你会看见我们调查以后,协助调解,调解之后,成功就最好。如果我们查了之后发现没案的,或者该样东西不成立的,我们就终止调查。调解的性质是自愿的,双方如果肯坐下来就谈,不肯坐的话,我们就算完了一单案子。但完了案子没结果的话,受屈人是有权向我们申请一个法律援助。调解的好处主要是保密,一个免费的服务。如果上法庭的话,浪费时间,也有个风险,要么赢要么就是输。但调解就不一样,双方坐下,去想一个双赢的方案去解决问题。结果可以是金钱赔偿,最高的试过是300万的赔偿,是一桩性骚扰。有些能简单到一句道歉,
本文标题:公共决策与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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