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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各科室: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印发****《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望认真执行。附件:《****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党政办公室2018年1月1日印发附件:****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上岗资格培训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培训形式第四条培训原则: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的新模式、新方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操作技能的培训,为矿井的安全发展培养安全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第五条培训形式:业余培训、脱产培训、日常自主培训、专项培训、外委送培等培训形式。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培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矿长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副矿长为分管负责人,监督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矿培训中心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第七条安培中心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相关证件的管理与发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做好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下发的培训计划,排定具体送培计划,分批安排“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确保“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新入矿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矿、区队、班组)岗前培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矿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煤矿调度员培训、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培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涉爆人员培训、煤矿专兼职教师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培训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送培,做到应培尽培。第五章培训资金的保障第十五条依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按2.5%足额提取。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要求。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障矿井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和必要费用,经上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均报销相关培训费用。第六章培训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第十八条安培中心在每年底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上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及时编制次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请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各区队要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矿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组织本区队职工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培训。第七章培训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第二十条安培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矿井开展的自主培训,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安培中心保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相关人员持副卡上岗。第二十二条入矿新工人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外出培训、转岗培训、全员培训、应急预案培训等应及时填入学员档案卡。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的内容。档案管理员应对保存的员工培训档案做定期整理。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凡需要查询记录情况的应向该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培训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查询档案。第八章培训内容第二十五条“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执行上级培训机构规定的培训内容。第二十六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2018年安全形势任务教育;(2)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企业安全文化;(4)消防安全知识及****矿规矿纪;(5)矿井防治水安全知识、水害事故专项处置方案;(6)2018年矿井发展目标形势任务教育;(7)自救互救、创伤急救知识;(8)职业病防治知识;(9)员工行为安全管理;(10)避险逃生知识(自救器的使用);(11)2018年矿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专项)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12)2018年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入矿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一)矿级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5)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救互救和急救的方法;岗位安全风险辨识相关知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有关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区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3)职业病防治相关内容;(4)有关事故案例;(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新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新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有关事故案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所使用的新设备、新设施、新材料、新工艺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防范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四新”方面的专项辨识评估结果及其它需培训的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第九章全员学习考核办法第三十条倡导快乐学习理念,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分专业”学习体系,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和质量,以竞赛的形式,促进各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形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氛围。第三十一条学习体系:1.分阶段:安培中心统筹全年学习计划,每月分解学习内容。2.分层次:基层职工和管理人员学习内容分开。3.分专业:结合****实际,基层职工根据岗位工种不同,每月制定学习计划;管理人员分为4个专业:采掘专业:生产科、安监处采掘室、采掘区队管理人员、调度员;机电运输专业:机电运输科、安监处机运室、辅助工区机电专业管理人员;通防专业:通防科、安监处通防室、通防工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业:安监处管理人员、安监员。第三十二条学习时间:1.科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科室为单位集中自主学习;2.区队职工利用周二、周五自主学习;3.安监员每周三集中学习。第三十三条学习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人
本文标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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