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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宗旨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产品,通常是指天然或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各国对产品涵义的法律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物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举一反三:①建设工程;②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③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都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界定的“产品”。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所具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等各种特性的总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是指由我国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确定的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产品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使用寿命和外观等各种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宗旨(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发生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类社会关系,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宗旨(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4、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此外,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如原煤)和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均不适用本法。2、服务业、修理业中用于经营性的产品,亦适用本法。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3、故意为法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列。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一)国家行政监督(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注意:抽查的产品对象(上述三类)。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二)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三)用户和消费者监督(四)企业内部监督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是指为了达到质量目标所建立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组成的一个综合体。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理解:认证机构;认证原则(自愿原则);认证标准(如ISO9000系列标准)。★注意:其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质量体系,因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效力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企业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以认证机构确认和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特定的标志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的活动。注意: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它实行自愿原则,但有些产品实施强制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由法律赋予职权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和国际的特定标准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强制检验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四)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标准: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通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从制定标准到实施标准,再到监督标准的实施等各项活动。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称。注意: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三、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一定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企业具备生产该项产品的相应条件;3、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各国立法确定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时,通常把重点放在生产者。(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以文字或行为等方式……默示担保义务:依据法律、法规、惯例的规定……(如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二)真实、准确、完整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其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三)合理进行产品包装的义务(四)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与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进货后,采取措施保证销售商品质量(三)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四)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与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概述二、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四、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概述1、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概念——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责任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责任发生的环节——生产、运输、保管、销售、使用、消费等环节。4、责任主体——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销售者、产品的承运人、仓储者、服务业和修理业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二、民事责任(一)因产品一般性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产品瑕疵责任)——违反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此类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可发生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因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担保义务而产生;依据产品质量法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销售者违反其应承担的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等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民事责任★(二)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1、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通称为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产品的缺陷在销售时就已存在。(3)存在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4)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民事责任(二)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2、产品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推定为有过错),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二、民事责任(二)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4、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2)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3)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民事责任(三)其他相关主体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则应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责任略四、刑事责任略案例分析参见教材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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