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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春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新华社7月27日受权将《特别规定》全文发布一、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国内●1、2006年6月份北京福寿螺事件,寄生虫引发160多人就诊●2、上海瘦肉精事件300余人食物中毒3、“嗑药”多宝鱼多种禁用鱼药残留4、红心鸭蛋致癌苏丹红再现5、肯德基食品由部分氢化食用油烹制而成,其反脂肪酸含量高得惊人1、有些媒体对中国的一些出口产品质量做了不实报道。2、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目的想方设法阻碍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国外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健全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28大类525种食品已全部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到今年6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共向生产企业颁发了104700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获证企业食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同类食品的90%以上米、面、油、酱油、醋等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1.4%比实施市场准入前提高了31.5%●今年上半年,组织对全国3362家企业生产的21大类食品3931种食品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近5年来,共组织对16784家企业生产的25907种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曝光●对35万家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进行了专项整治,其中查处无证生产、违规生产的小作坊26726家●到今年5月底,全国质检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3万人次,查获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近2亿元,取缔食品制假黑窝点180个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二、制定《特别规定》的总体思路一、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二、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三、食品概念及QS标志《特别规定》所称的“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ntitySafety)的英文缩写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受理机关编号: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后2位代表各市(地)(榆林为08)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产品类别编号:小麦粉0101大米0102等获证企业序号:后四位数如:榆林市桃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糖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分别为QS610806018671QS610813010001鉴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段越来越无孔不入,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出台一系列防伪措施,防止QS标志被伪造。我们在执法中也可根据QS编号初步判断是否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剂、酱类暂不能查处四、如何适用《特别规定》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遵循法的适用规则五、正确理解法定条件、要求1、《产品质量法》2、质检总局的40号令、79号令3、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六、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1、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2、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3、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七、明确四项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前提条件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质量法实施意见(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无明确规定进入场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产品工具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质量法实施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期限无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质量法实施意见无明确规定场地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能查封食品查封原则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不超过一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留一定空间和余地异地封存应注意食品贮藏条件要求:温度、光照、湿度等,无条件最好就地封存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提前3个工作日,填报《质量技术监督报批书》强制措施应注意其它事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相关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遵守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列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单,由被执行人签字等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进一步检验,确认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应将查封、扣押的物品移送司法机关;确认不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措施应由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八、食品等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产品召回的概念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九、我国将建立食品等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十、销售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作出规定十一、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十二、七种产品违法行为将受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4、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3、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5、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1、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2、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没收违法所得2、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4、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1、责令停止销售2、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1、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2、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职责、造成后果的对违反《特别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正确处理好权利和责任的关系
本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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