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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0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检验、科技成果及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科技、质量管理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divalign=center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div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第三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六条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第七条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产品抽样方案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检测机构由组织单位予以确定;国家监督抽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第十条民爆物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爆物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检举和举报。第十二条有下列质量管理行为之一者,除按《产品质量法》第五章处罚外,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出售无标准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二)未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国家和地区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认证资格。第十四条各级民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align=center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iv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第三条国家鼓励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生产企业试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资质管理。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国防科工委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民爆器材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行政许可项目内容进行设计,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书面向国防科工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周期不应超过两年,项目自批准后两年内未进行验收的,除特殊情况外,将取消原项目批准文件。第七条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有效;(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并经原安评机构验证合格;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五)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一)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图纸资料齐全,有效;(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三)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安全验收评价符合要求;(四)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九条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相关产品的民爆物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二)全套设计资料和图纸;(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四)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生产企业生产线验收除提供第九条要求的资料之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二)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三)环保和职业卫生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证明或验收报告;产品质量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四)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等)第十一条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爆企业申请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及全部验收资料。(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及全部验收资料后,上报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三)组织验收单位受理申请后,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方部门、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验收的人员,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建议名单。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单位在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7-15人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个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由国防科工委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三)验收委员会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生产现场和实际生产过程,审查验收资料,抽测产品质量。专家组意见应有专家签字。验收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对其它相关材料的审查意见,形成验收意见并由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验收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仓储设施与生产线建设同步进行的,其验收与生产线验收一并进行。仓储设施单独申请验收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可直接进行审批。如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的,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企业将填写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及全套验收材料按要求报组织验收单位批准。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私自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建设的。(二)未按照实际的验收内容组织生产,或验收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十五条设计单位不依据批准文件或擅自改变许可品种和产量进行设计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五年之内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项目设计和咨询工作。第十六条与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附件1divalign=center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div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preclass=precontent┌──────────┬─────────────────────────┬───────┐│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技术成果验收││││证书编号│││├──────────┼─────────────────────────┼───────┤│建设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E-Mail│││├──────────┼─────────┴────────┴──────┼───────┤│生产许可证编号│││├──────────┼─────────┬────────┬──────┼───────┤│项目建设│新建()│建设周期(年)││││情况│改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初步设计││││批准文号│││├──────────┴─────────────────────────┼───────┤│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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