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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規定民國96年1月10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屆第1次會議通過教育部96年4月18日台高(三)字第0960049751號函核備民國96年12月13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4屆第5次會議通過民國97年12月29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5屆第1次會議通過教育部98年6月6日台高(三)字第0980091573號函備查民國98年6月15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5屆第3次會議通過教育部98年10月20日台高(三)字第0980181667號函備查第一條本規定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訂定。第二條本校各單位自行或接受委託辦理推廣教育班次,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其收入總額百分之七十由各經營班運用,作為設備維修、更新、經營班級直接成本等費用,另百分之三十為行政管理費。第三條各推廣教育班次收入總額百分之七十由各經營班運用之支用範圍如下:一、推廣教育班教學費用:含教師鐘點費、導師費、論文指導費、教師交通費。教師鐘點費參照部訂「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之夜間標準支給,並以5倍為上限。前項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並明定其工作內容,支給上限依前項規定辦理。二、推廣教育班因業務需要聘用之人事費用:含依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聘任之專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工作費、工讀費。其中兼職人員如為本校編制內人員及約用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費總額,應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三、學術交流活動費用:含演講費、座談會及學術研討會相關費用。四、教學設備購置費用:應依本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辦理。五、推廣教育班行政業務費:含招生事務費、招生宣傳費、郵電費、文具紙張費、工讀費、旅運費及雜支。第四條各推廣教育班次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行政管理費支用於水電費、一般性獎助學金、研究補助費用及學校統籌款。行政管理費不得再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第五條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所使用之水、電、電話費及使用教學場地費用,由提列給本校之行政管理費內支應。如未提列行政管理費,或使用特殊場所等費用,依實際需要由該班次編列預算支應。第六條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收支經費,應編列預算,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校長核定後執行。第七條接受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班次,其經費收支應以有賸餘為原則;自行辦理之班次,其經費收支於報名截止後,如無法維持平衡者,應即停辦,並於招生簡章中註明。因政策需要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開班,無法提列本規定所規定百分之三十行政管理費者,得提請推廣教育委員會討論後,依決議辦理。第八條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各種收入之收支情形,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第九條本校各推廣教育班次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會計法規定年限保存。第十條推廣教育收入經費收支報表應併同全校收支財務報表送教育部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第十一條推廣教育收入應掣發收據,有關收據之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收據內部控管作業程序辦理。第十二條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如有賸餘經費,全數由各該經營班自行運用;其經費之動支由各推廣教育班訂定分配辦法,經推廣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執行。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單位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班次,但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其收支管理規定,由推廣教育委員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定之。第十四條本規定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政治大学推广教育收支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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