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6]35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j又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计标[1988]281号)的安排,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编制说明《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铁道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第一、二、四勘测设计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路情出发,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百余条铁路,六百多个车站,近万公里的用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研究、模拟设计、协调统一,并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区间正线用地指标,车站用地指标及用地指标的调整。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100081)和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27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铁路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1435mm标准轨距国家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指标内容包括:新建铁路工程、单项工程和单元工程的用地指标,各层次指标均可单独使用。未包括编组站、站前客运广场、大型养路机械库房、基地及其列车停留线、路外专用线接轨所引起的用地和临时用地。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设备规模按近期运量确定,如需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确定。第1.0.5条新建铁路工程的建设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第1.0.6条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铁路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重视农业建设的需要,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2条确定铁路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从设计和施工方面节约用地,防止浪费现象。第2.0.3条在铁路线路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第2,0.4条铁路线路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编组站进站线路疏解等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以桥代路。第2.0.5条铁路区间、站场土石方调配,应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尽量减少取土坑、弃土堆用地。第2.0.6条铁路桥梁应采用新型桥跨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第2.0.7条对集中取弃土的取土场、坑和弃土场、堆,隧道弃碴,给排水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临时用地,如能恢复使用时,应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用。第2.0.8条车站设计应采用合理图型,平面布置紧凑,纵断面优化,控制高程正确。编组站、区段站的房屋宜综合化。中间站货场宜集中设置,减少货场数量。第2.0.9条车站内道路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共杆布置;地下管线宜共沟布置。第2.010条生活区房屋,除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宜采用多层建筑;其生活福利设施宜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联合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第2.0.11条铁路绿化应在铁路用地范围内逐步完成。铁路绿化育苗宜因地制宜,多种多样。第三章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第3.0.1条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给水排水、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房屋建筑、石碴场及苗圃等用地。第3.0.2条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一、建设类别新建单线、双线铁路;二、铁路等级Ⅰ、Ⅱ、Ⅲ级国家铁路和Ⅰ、Ⅱ、Ⅲ级铁路专用线;三、牵引种类电力、内燃、蒸汽;四、车站分布单线站间距离:平原10km,丘陵9km、山区8km;每4个区间设一个有货场的车站。双线站间距离:平丘15km、山区20km;平丘每30km、山区每50km设一个有货场的车站。五、到发线有效长度:1级双线1050m;I级单线850m、11级单线650m、111级单线550m;六、轨道类型国家铁路:I级铁路重型、11级铁路次重型、111级铁路轻型;铁路专用线:Ⅰ、Ⅱ、Ⅲ级;七、地形等级区间分为Ⅰ、Ⅱ、Ⅲ、Ⅳ、Ⅴ级;车站分为平原(Ⅰ、Ⅱ、Ⅲ)、丘陵(Ⅱ、Ⅲ)、山区(Ⅳ、Ⅴ)三类。中间站按三类地形,区段站按平原、丘陵两类地形,编组站按平原一类地形。第3.0.3条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组合:一、国家铁路由区间、区段站、中间站等单项指标组成。按电力、内燃牵引时,计算长度400km;蒸汽牵引时,计算长度200km,编制每千米综合用地指标;二、铁路专用线根据线路情况,由相应的单项、单元用地指标组成。第3.0.4条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0.4一1一3.0.4一2的规定。注:①本建设用地指标按上述条件编制,条件不同时,可按第六章有关规定调整。②风沙、雪害、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注:代征地在铁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第3.0.5条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类别、铁路等级、牵引种类、车站类型、地形等级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如线路同时位于风沙和雪害地区,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第四章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第4.0.1条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排水设备、桥涵、隧道及通风设施、防护设施、线路所、巡道工休息室、道口及看守房、大桥隧道的守护营房、给水所(含扬水和导水管道)、红外线测轴温设备、电力线路的杆塔、无人增音站、充气站(室)、改移道路、改河改沟、改移供电、通信线路及设施、取土坑、弃土堆等用地组成。第4.0.2条区间直线路基面宽度:国家铁路按表4.0.2一1采用,铁路专用线按表4.0.2一2采用。第4.0.3条区间用地宽度,路堑从堑顶边缘至用地界的距离,不应小于lm。路堤从天然护道外lm为用地界。如有弃土堆、取土坑、天沟、排水沟时,从其最外边至用地界的距离,不应小于lm。风沙、雪害、冻土、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和严重不良地质地区的用地宽度按计算确定。第4.0.4条区间正线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0.4的规定。注:①指标内含11%取土场取土因素,其余均按就近取弃土计算。②指标内不含石碴场及岔线和苗圃用地。③指标内不含代征地0.0467hm2/km。第五章车站用地指标第一节中间站第5.1.1条计算中间站用地指标的主要设备规模按表5.1.1采用。第5.1.2条中间站用地指标由下列单元指标构成:车场(含客运设备、生产房屋、道路、给排水、杆塔)、货场、生活区、取弃土等用地。第5.1.3条计算中间站用地的站坪计算长度按表5.1.3采用第5.1.4条单、双线中间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车站设备规模,到发线有效长度及地形等级确定。单、双线中间站的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注:①表中各单元用地指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设备规模及具体要求单独查用。②风沙、雪害、冻土等自然特征区,按计算用地的站坪计算长度或按站场范围内的实际长度,采用区间线路相应标准,计算另增用地数量。③表中不含小型中间站0.2667hm2,大型中间站0.4000hm2车站用地界以外的改沟改路代征地,也不含拆迁赔偿用地。拆迁赔偿用地数量可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另增。④本建设用地指标中各单元用地内容均已包括该项目相应的设备用地及平面布置中的辅助用地。第二节区段站第5.2.1条计算区段站用地指标均采用横列式图型,其主要设备规模按表5.2.1采用。第5.2.2条区段站用地指标由下列单元指标构成:车场(含客运设备、生产房屋、站修、道路、给排水、杆塔)、货场、机务段、车辆段、客车停留线、工务段、电务段、军供用地、水电段、建筑段、材料厂、供应段、车务段、生活区及电力牵引时的供电段、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等电化用地。第5.2.3条计算区段站用地的站坪计算长度按表5.2.3采用。第5.2.4条单、双线区段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车站设备规模,到发线有效长及地形等级确定。单、双线区段站的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2.4一1、表5.2.4一2的规定。注:①表中各单元用地指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设备规模、牵引种类、各业务段配置的具体要求单独查用。②风沙、雪害、冻土等自然特征区,按计算用地的站坪计算长度或按站场范围内的实际长度,采用风音线路相应标准,计算另增用地数量。③表中不含车站用地界以外的2.000hm2改沟改路等代征地。也不含拆迁赔偿用地。拆迁赔偿用地数量可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另增。④本建设用地指标中各单元用地内容均已包括该项目相应的设备用地及平面布置中的辅助用地。第三节编组站第5.3.1条计算编组站用地指标的主要设备规模按表5.3.1采用。第5.3.2条进出站线路平面布置,根据不同站型及正线数目按下列原则考虑。一级三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单线引人疏解。二级四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单线引入疏解,并考虑折角车流疏解。三级三场编组站,按环到、环发疏解。三级四场编组站,按双线与双线引人疏解,并考虑折角车流疏解。第5.3.3条编组站用地指标,由下列单元指标构成:车场(含站修、倒装设备、加冰设备、军供站、生产房屋、道路、给排水、杆塔)、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水电段、电务段、建筑段、洗刷所、生活区、进出站线路。电力牵引时还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等电化用地。第5.3.4条计算编组站用地的站坪计算长度按表5.3.4采用。第5.35条编组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站型、车站设备规模、到发线有效长确定。编组站的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3.5的规定。注:①表中各单元用地指标,可根据建设项目所确定的站型、设备规模、各业务段配置等要求单独查用。②表中不含车站用地界以外的5.3333hm2改沟改路等代征地。也不含拆迁赔偿用地。拆迁赔偿用地数量可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另增。③本建设用地指标中各单元用地内容均已包括该项目相应的设备用地及平面布置中的辅助用地。第六章用地指标的调整第6.0.1条铁路通过风沙地区,应根据风沙范围、沙源、风向、风
本文标题: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606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