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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规划建筑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在吉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在《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实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详细规划6个月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按本规定重新设计。第二章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是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公用、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5.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6.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2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7.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不得超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2%。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设计方案不予批准。8.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2)一般工业项目,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用地周边应设不低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3).中小学、高等院校不低于35%。(4).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5).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执行。9.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在审查上报的规划方案时,要把是否伐移树木和落实树木保护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能够采取不伐移树木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和没有树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10.邻接各类绿地的建筑,设置出入口的,其室外台阶外边缘距绿线,高层应不小于12米,多层不小于9米;无出入口的建筑控制线可不退绿线。1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道路围合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现状能够反应现场真实情况的地形图为依据。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定位、树冠尺寸测绘。12.零星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零星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13.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的法定程序进行。14.经公示、批准的规划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调整,应具备充分论证依据。涉及公共或当地百姓利益的要公示15天,并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会后,决定是否可按规定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5.小于6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房不再审批。燃煤锅炉房用地周边应设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设于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及周边的、以燃煤为热源的洗浴、餐饮建筑一律不予审批。16.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5000平方米)、生活区、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交通分析评价,重要地段城市景观分3析,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17.确定旧区改造建筑间距系数的依据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其余为新区建设。第三章18.风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和与风景区性质不符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19.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附相关部门的评估意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公园、绿地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附相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并征询人大、政协委员的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20.松花江堤岸以下至水边应以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为原则,严禁使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建长度超过50米,阻断水中至堤岸生态环境的各类设施,且各类设施沿江岸间距不应小于2公里。21.沿松花江两岸绿线外侧80-100米内建筑控制高度为12-24米,80-100米以外根据城市轮廓线及城市景观走廊需要确定建筑控制高度。22.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外环路以及吉林市地区的公路、通往城镇地区(包括:吉丰东、西线,高速公路连接段以及通往永吉、舒兰、过境高速公路)的路段,按道路级别控制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23.非建设地区、隔离地带、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地区内,需要建少量建筑时,应以建单层建筑为主。第四章24.应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特征,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材质和景观特征。2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建筑高度应对是否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景观问题进行审慎研究论证,应符合吉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并以各级行政审批为依据。26.在重点景点上及周围,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27.文物保护建筑物的修缮,应以“修旧如旧”为原则,建国以来在文物保护建筑周边形成的各类附属建筑应逐步拆除,并不再审批新增的各类附属建筑。寺庙建筑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僧侣人数,严格控制其附属建设规模。第五章428.规划建筑设计风格应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性质功能和城市色彩规定。29重要景观地区、重点街路两侧的规划建筑设计应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30.一般地区规划建筑设计应报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审范本)。31.建筑设计外饰材质、色彩等由规划审批确定,并由建设单位提供产品样本(样板)备案。提倡使用符合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地产产品。32.报审施工图必须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不定期检查,并负责规划竣工验收。HH1HH图1图2图333.城市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计算,对采用坡屋面或错台式屋面形式的,应在起坡点做与水平面成25度角的控制线,起坡点距顶层屋面标高处不大于0。6米。坡屋面或错台屋面的建筑主体不超出此控制线的建筑,高度以檐口高度计算,此阁楼层不计入建筑层数,单独进户的阁楼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坡屋面或错台屋面超出25度控制线的建筑,但在45度控制线以内的,建筑高度以屋脊与檐口的平均高度延伸至主墙的交点计算采光间距;坡屋面或错台屋面超出45度控制线的建筑,建筑高度以屋脊高度延伸至主墙的交点计算采光间距,上述两种情况除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外,其楼层必须计入规划确定的建筑层数内。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图1,H1)34.坡顶屋脊位置应位于建筑标准层平面的中轴线,建筑屋面中轴线两侧均在25度控制线以内的,可定义为阁楼层。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m,而其上部越层住宅楼面超过16m而不设置电梯的楼梯间不得通入跃层楼面。35.多层新建建筑与垂直于采光方向其后侧的原有建筑平面无搭接,且在山墙最不利点于采光方向延长线间距不小于6米者,则不考虑采光间距要求;小于6米者,建筑采光间距执行《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5关规定。36.按旧区改造确定采光间距的规划设计,封堵两排平行建筑短边的建筑不应大于1层。37.三层以上居住建筑严禁设采光内天井。38建筑室外地坪系指该建筑外墙散水处。当该建筑不同位置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时,以计算建筑高度相关方向的散水平均位置为室外地坪。(图4中B的建筑高度取H1)38.在规划市区范围内如建筑物散水高出相邻道路高程0.5米以上(含0.5米)的,建筑高度从道路路面计起。相关建筑H1H2198.28196.38相关方向AB图4A平面关系196.38相关方向B198.2840.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41.合理层高的要求:在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中,不同类型建筑还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设备选用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层数。多层、高层住宅单层层高均不应低于2.70米。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米,6设中央空调的可不低于2.40米;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米,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米。不得采取压低层高的方法提高建筑层数。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的面积不应低于2.10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为居民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层高最低不得低于3.6米,单层层高不得高于4.2米。42.建筑物(包括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43.建筑物退界距离系指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退界距离应综合考虑采光、视线干扰、防火、市政管线予留等间距要求。退界距离按照双方等距离退界为原则,最小退界距离5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可比邻建设。44.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版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5.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建筑北侧阳台、屋顶老虎窗等构件的水平累计长度小于1/2建筑外墙长度、连续长度不大于6米时,可不计)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46.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47.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小于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平面呈拐角形布置的建筑,拐角两边均为长边。48.非正向布置的住宅楼指被遮挡建筑长边与东、西向夹角超过15度的住宅楼,采光系数按照《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有关条款确定,新建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采光间距按最不利点计算,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者,
本文标题:吉林市行政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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