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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心编号: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论中国式“钓鱼执法”学生姓名学号类型网络教育专业法学层次本科指导教师日期目录一、绪论..........................................................3一、“钓鱼执法”的概述..............................................3(一)“钓鱼抓嫖案”的始终及法理思考............................3(二)“钓鱼执法”的概述、性质..................................4(三)“执法钓鱼”的行为特征....................................5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6(一)“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6(二)“执法钓鱼”的危害性......................................2三、规范“钓鱼执法”行为的对策建议..................................3(一)坚持行政程序立法先行......................................3(二)严厉打击“执法经济化”,完善行政权利运行的监督机制........4(三)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建设,树立正确执法理念......5(四)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民维权意识............................5结语.............................................................6参考文献............................................................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论中国式“钓鱼执法”摘要自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曝光后,社会引起了一阵舆论轰动,一度将“钓鱼执法”行为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近年来,“钓鱼执法”现象频频出现,既揭示出了我国现行的执法概况,同时也反映出执法部门受到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执法监督不力、行政程序存在的执法漏洞。本文主要对“钓鱼执法”的概念、原因、危害性进行客观综合分析,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坚持立法先行、斩断经济利益链条等规制对策,以期正确客观地认识“钓鱼执法”的法理性质及所反映的实证问题。关键词:钓鱼执法;社会危害;监督机制2OntheChinesestyleFishinglawenforcementAbstractSincetheXi'anpolicezhuapiaofishingcaseexposure,causedasensationofsocialpublicopinion,oncetheentrapmentbehaviortothepublicopinionintheteethofthestorm.Inrecentyears,theentrapmentphenomenonoccursfrequently,whichrevealsthecurrentsituationoflawenforcement,butalsoreflectsthelawenforcementdepartmentsoflawenforcement,drivenbyeconomicinterestsof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andlawenforcementloopholes,ineffectiveadministrativeprocedure.Thispaperfocusesontheentrapmentconcept,causesandharmfulnessofobjectiveandcomprehensiveanalysis,andputforwardthelegislationfirst,adheretotheeconomicinterestsofthechaincutRegulationCountermeasures,inordertoobjectivelyrecognizethelegalnatureofentrapmentandempiricalproblemsreflected.Keywords:Fishinglawenforcement;socialharm;supervisionmechanism3一、绪论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和上海市闵行区“张晖被钓鱼执法案”等案件相继曝光后,引起全社会对“钓鱼执法”行为的广泛关注。“钓鱼执法”产生的影响不仅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与质疑,也使公权力机关在民众心里的形象受到影响,同时还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治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钓鱼执法”这一概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依旧处于“真空地带”,且政府等行政机关也未出台具体有针对性的法规规章,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钓鱼执法”的行为也是各执一词,进而使得在“钓鱼执法”等类似案件出现后,政府的具体应对措施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看法观点出现了冲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进行深究,并阐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深远危害。同时,针对中国现行的行政现状,笔者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如亟需在法律的体制内,坚持程序立法先行,斩断执法经济链条,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等方法严厉铲除“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概述(一)“钓鱼抓嫖案”的始终及法理思考1、“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2012年8月,西安张先生向媒体报料,称自己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块罚金没有任何处罚证明。而此后观察发现,每次抓人时总有一辆无牌面包车出现带走嫖客和小姐,小姐被抓15分钟返回按摩店继续营业。这便是当时闹的沸沸扬扬的“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案件中“抓嫖”结束后便依据相关法律对嫖客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处罚以罚款为主,且并未开具任何票据;同时对卖淫女也进行一些“表演式”的处罚,随后便让卖淫女离开,这种做法难免会引起社会群众的质疑。2、“钓鱼抓嫖案”的法理思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4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①警方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其初衷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社会治安,但是便衣民警通过与卖淫女私下沟通合作来对嫖客进行“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方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②在执法的过程中,警方给出了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以证明“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本人认为“钓鱼执法”行为暴露出的本质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味的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缺少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与限制。(二)“钓鱼执法”的概述、性质1、“钓鱼执法”的概述“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StingOperation),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钓鱼执法”的界定,更通俗的说,“钓鱼执法”指执法人员为了调查隐蔽性的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尚没有某种犯意时,特意设置某种场景或者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在取得实施具体处罚行为所需的行为人违法“证据”之后,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通过对钓鱼抓嫖娼、钓鱼整治非法运营车辆等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被执法对象通常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通过执法人员的诱导,行为人进而实施了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活动。2、“钓鱼执法”的性质行政机关欲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想法适当地实施“钓鱼执法”的执法手段可以理解,但是不排除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的证据,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这种所谓的“钓鱼执法”通过滥用公权力的方式来打击违法活动,无疑是一种打着“执法幌子”的“公权敲诈”。①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②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5(三)“执法钓鱼”的行为特征尽管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依法治国成为总目标,但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还存在一段不小的差距,实现法治文明的进程也仍需要不断推进,尤其是行政执法领域,问题依旧十分突出。近年来行政执法日渐猖獗的“钓鱼执法”现象,如“上海孙中界案”“广州滴滴打车被钓鱼执法案”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等,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一时中国的“钓鱼执法”手段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中国推进法治进程建设的不可小觑的瓶颈。其“钓鱼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自身行为承担独立后果的组织。结合西安警方“钓鱼抓嫖”案例来看,执法主体就是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虽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由三名执法人员实施,但其是以组织的名义而非个人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2.执法对象具有任意性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可知,“钓鱼执法”其所针对的执法对象却是不特定的,具有任意性。每个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违法意图,只要在执法者看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违法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正如本文中提到的“钓鱼抓嫖案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张某,成为下一个被“钓”的对象。3.执法手段具有诱导性“钓鱼执法”的执法手段主要是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置陷阱等方式为当事人实施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诱使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执法手段具有明显的主动性、诱导性。如本文的“钓鱼抓嫖案”,警方与卖淫女相联合,通过设伏抓嫖的方式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4.执法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执法的目的是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惩戒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在“钓鱼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却脱离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以经济利益为执法的导向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6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在众多“钓鱼执法”实践中,罚款的最终走向不是国库,而是到了地方政府与具体的执法部门口袋中。简言之,就相当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合伙”给相对人设置陷阱,这也使得“罚款”的原本意义变了味,让“罚款”成了滋生“钓鱼执法”的温床。执法目的也从起初的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摇身一变成为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实现创收。5、执法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决定罚款数额,不能有任何超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①而本文中“钓鱼抓嫖案”的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并且当场收缴罚款,违背程序正义,这种“另类执法”缺少起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称之为“公权碰瓷”也丝毫不为过。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一)“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1、“执法经济化”的利益驱动“执法经济”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单位、个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滥用公权力作为为自身创收的工具和载体。纵观整个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可以清楚的看到执法利益链的成因如下:一是利益驱使。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背后往往隐藏着
本文标题:论中国式“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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