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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讲座记录内容:中国“读书——背书——考试”这一传统的学习模式有一定成效,但是相较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讨论式”教学,其是“被动式”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一、5I学习法:(一)正确识别法律问题(identificationofthelegalissues)1、识别的两个内容:(1)该问题是不是法律问题;(2)如果该问题是法律问题,那么应该是何种法律问题。比如:死亡能否引发个法律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进一步思考,死亡的事实导致何种法律问题的产生,引起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答案中可能包括:夫妻关系的自动解除、继承关系的开始等民事法律效果、户籍的注销等行政效果以及根据死因追诉犯罪的刑法效果。第二个内容,即确定法律问题的种类,使对法律的运用更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便于找到争讼点,在法律实践中极为关键。好比一个人可以知晓、掌握很多的武术套路,当其面临强敌时,应该选择出最具有针对性、最有力的方法制服对方。在法律方面,学习理论就是“掌握套路”的过程,而是法律实践则是“应用套路”的过程。识别法律问题就是使法律理论具体化、特定化的途径。法律的理由就的定性的结果。2、2000年中国旅客滞留东京机场案例分析定性:国际旅客运输合同诉由:第一层次:(1)日本航空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义务?(2)日本航空公司未为中国旅客提供滞留食宿是不是对中国旅客的差别、歧视待遇?(3)日本航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赔偿中国旅客滞留机场而自付的食宿费用?(4)法律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有没有规定?(5)国际社会是否存在解决该类纠纷的习惯、惯例?第二层次:考虑英美国家“默示规定”:是否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二)准确解释法律规则(interpretationoftherulesoflaw)1、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目前司法机关使用的审判依据过于抽象笼统;并且存在“法条列举越多,法律使用的正确性就越强”的错误观念,对“法律适用的针对性”缺少重视。2、结合具体情况对法律规则作出合理解释目的解释法,即考虑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方法,比如肖老师亲历的“拖鞋事件”。但在实际情况中应用这一解释规则存在困难,原因有二:(1)集体立法、集团立法的立法方式导致立法者(个体)之间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不一致;(2)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可能导致解释混乱。↓(引申)学习法律的三个角度:原告、被告、公正法官(三)善于确定关键事实(investigationofthekeyfacts)1、注重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在法律实践中形成判断事实的能力,从纷繁复杂的事实群中抽离出法律事实,把握着力点。2、能够依法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关键事实。民事→依靠法官形成心证→掌握相对证据即优势证据,确立相对证明优势。刑事案件→事关性命和自由→需要谨慎处理→证据标准:充分、确凿(四)不断地追问(inquestagainandagain)1、法律规则Vs规则之外2、追问的方式树立批判、追问的思维。思考法律为何如此规定时,应该考虑法律规则之外的理由,法律讲究“通情达理”。(五)得出自己的结论(ideaconcludedbyyourself)1、知识的积累与能力的形成2、学习热情与快乐学习二、其他琐碎的点:当代学生信息来源广→讲座“组织化”现象严重;不以“无用”左右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选择,有些看似无用,实则有重用;听讲座应该学会评价演讲人的水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每一个不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尼采“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狄更斯三、讲座结束后的思考:1、学生与老师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法律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3、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的“民事诉讼领域内的检察院监督”会不会构成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涉?
本文标题: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讲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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