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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组文〔2007〕160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直各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1994年12月5日印发的《武汉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武人[1994]66号)、1999年12月7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的通知》(武人[1999]83号)同时废止。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事局二○○七年月日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加强公务员的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考核总体要求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实行公务员考核与绩效管理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待遇挂钩,全面、准确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提供依据。二、考核范围和内容(一)本实施意见适用的范围为全市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中所有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各级机关中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市、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意见实施。(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三)全市各级机关均应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实行绩效管理,并将年度绩效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和职位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职位,提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量化、细化要求,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基本依据。三、考核等次及标准(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二)平时考核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月或者按季度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公务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结果可分为优、良、平、差四个等次。各等次标准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应定为差等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服务承诺办理应办理的事项,服务对象不满意;服务态度恶劣、耍特权、刁难群众,侵害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现象;业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培训;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三)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四)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良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等次。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责任心强,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4、公务员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考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工作中被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且情形较为严重;年内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次数达到50%;有其他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且影响恶劣,任免机关认为应予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四、考核方法与程序(一)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各机关都要建立和实行平时考核制度,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平时考核的方法与程序应简便易行,可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进行专项工作检查、量化评分、考勤等多种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具体方法和程序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实施。(三)年度考核时,各机关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复核有异议的考核结果。(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武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登记表》)。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撰写述职报告。各级公务员均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征询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评鉴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评鉴和考核等次见。5、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6、各机关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一)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二)平时考核结果应与考核期绩效奖挂钩,拉开档次,体现奖优罚劣。具体办法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由任免机关以通报表彰的形式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记三等功一次;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市年度绩效奖金和年度岗位目标奖金的标准应高于称职等次的发放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其150%。具体标准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六)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武汉市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武人[2005]65号)的规定安排离岗培训。(七)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暂不定等次的,待确定等次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六、有关问题的处理(一)各机关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以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控制。本考核年度受市委、市政府或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行政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和二等功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0%以内;受市委市政府或省部级以上单项行政表彰,或者受省市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综合性行政表彰、记集体三等功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8%以内;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下;其他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因公负伤者除外);不是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四)调任、转任或者军队转业安置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或者安置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确定其考核等次。(五)下派、借调、执行出国援外或援藏任务、参加各类工作队或临时工作专班人员的考核,由工作单位写出评语,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占用原单位优秀名额指标。(六)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占用挂职单位优秀名额指标。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七)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公务员,由培训组织单位根据所在学习、培训机构对其学习、培训的表现和工作后的跟踪考察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派出单位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审查期超过一年的,结案当年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前的审查期仍按当时的工作表现补定等次。(九)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七、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各机关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公务员考核工作在本机关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经查证核实,应责令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损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三)各级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市直机关须在年度考核前将工作方案及优秀等次比例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其中优秀等次比例拟定为20%和18%的机关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武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附表2,一式两份)、《武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附表3)、《武汉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外各类人员情况备案表》(附表4,一式两份)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宣布考核结果,不能兑现有关待遇。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区属机关公务员考核的审核备案。各区的备案统计表汇总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市人事
本文标题: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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