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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指当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声明事项、保险事项、责任免除和条件事项四个部分组成。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好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场价值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应当赔付的货币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商业保险:也称自愿保险或合同保险,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或人身时间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风险管理: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目的就是以最小的成本使损失降至最小。保险市场: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交易对象是保险经济保障。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且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额的危险的一种保险。1.试论述风险的特征。答:风险有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和发展性。2.风险分类对风险管理有意义么?答:有。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为了便于对各种危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分类是十分必要的。3.简述风险管理的可能贡献。答:分别简述对企业、家庭、社会的贡献。4.试论述风险管理中的控制技术和融资技术。答:风险控制技术:1.风险避免2.损失控制,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3.风险隔离,包括分割和复制。4.控制型风险转移风险融资技术:1.风险自留2.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包括免责约定、保证合同、套期保值。3.保险5.简述可保风险理想条件。答:1.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所致的损失可以预测。3.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4.存在大量同质风险5.损失的发生纯属意外6.简述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答:1.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2.风险管理使人们有意识地去认识、控制风险,减少和转嫁风险。3.保险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7.比较保险和赌博的区别。答:1.与标的是否有关系。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赌博双方可以与标的无任何关系。2.保险是一种对付纯粹风险的方法,而赌博行为则产生新的投机风险。3.保险具有较大的社会效应,对全社会防范风险起到重要作用。而赌博则是一种非生产性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8.论述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异同。答:相同点:1.都具有社会互助性质,都运用大数定律对风险损失进行预计,是对特定危险事故的风险分摊。2.都用于处理不可预知的偶然损失。3.均须缴纳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不同点:1.实施方式不同。自愿/强制。2.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保险合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3.经办主体及目的不同。4.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5.资金来源不同6.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7.残暴对象不同。9.简述保险产生的基础。答:自然基础,风险的客观存在。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10.论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答: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补偿损失。派生职能是融通资金、社会管理。11.区别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答:都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对同一危险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但是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12.试述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答: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3.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5.有助于民事责任的赔偿。13.试述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答:1.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益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5.有益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14.如何订立保险合同?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要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的要约和承诺。要约:订约提议。条件:1.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2.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承诺:即完全接受提议。条件:1.不能附带任何条件。2.承诺须由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经当事人一方做出承诺,即告成立。15.简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答: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即交纳保险费或者保险期间届至时,保险合同才生效。16.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答:保险合同基本特征:1.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2.射幸合同:合同订立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双方交换关系的非等价性。3.附和合同: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4.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5.非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7.保险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答:除外责任之所以必要是出于下列原因:1.不可保的风险。2.增加损失可能性的特殊条件存在。3.避免重复保险。4.减少道德危险因素。18.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各是什么?答: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组成。19.哪些原因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答: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3.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5.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20.保险合同出现争议和纠纷时,该如何处理?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21.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答: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原因:1.在整个保险经营的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而保险人往往无法详细的调查研究。2.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事先拟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技术性,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22.简述可保利益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答:可保利益的性质:1.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指因保险合同生效而取得的利益)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应为合法的利益2.应为经济上的利益3.应为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23.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何意义?答: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24.简述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及区别答: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1.财产所有人2.债权人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4.合同产生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1.为自己生命投保2.家庭关系(如果不是核心家庭成员必须能够证明有金钱利益的存在)3.非家庭关系(存在一种真实的经济或金钱联系或合作)区别:适用时限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报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只需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25.如何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答: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对于价值补偿性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26.简述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几种方法。答: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2收入计算法3.市场价值4.重置成本27.简述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答:1.对处于同一危险张的同一标的上的相同可保利益投保。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或保单。3.几张保单的保险期间具有重迭性。4.几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28.简述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以及保险双方在追偿中的权利和义务答: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29.简述委付成立的条件答:1.委付必须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带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30简述保险人分摊损失的三种方法。答: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期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按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站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出单顺序在保额额度内负责赔偿。
本文标题:保险学重点(湖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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