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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危害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一)海洋环境污染1、定义2、特点——污染种类繁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危害持久性强(二)海洋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其危害石油及其产品进入海洋环境的石油及其炼制品主要来自经河流输送或直接向海洋注入的各种含油废水;海上油船漏油、排放和油船事故;海底油田开采溢漏及井喷等。海上石油污染主要发生在河口、港湾及近海水域,以及海上运油线和海底油田周围。海洋石油污染,使得大片海水被油膜覆盖,导致海洋生物大量死亡,危害人类健康,甚至造成生态灾难。重金属污染海洋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有汞、镉、铅、锌、铬、铜等。海洋的重金属人为来源主要是工业污水、矿山废水的排放及重金属农药的流失,煤和石油在燃烧中释放出的重金属经大气的搬运而进入海洋。海洋中的重金属一般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的途径进入人体。汞(甲基汞)引起水俣病;镉、铅、铬等能引起机体中毒,或有致癌、致畸等危害。农药农业上大量使用含有汞、铜以及有机氯等成分的除草剂、灭虫剂,以及工业上应用的多氯酸苯等。这类农药具有很强的毒性,进入海洋经海洋生物体的富集作用,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人类所患的一些新型的癌症与此有密切关系有机物质和营养盐类工业排出的纤维素、糖醛、油脂;生活污水的粪便、洗涤剂和食物残渣,以及化肥的残液等,这些物质进入海洋,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能促使某些生物急剧繁殖,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氧气,易形成赤潮。固体废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等。这些固体废弃物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的水生资源和破坏沿岸景观还有生物污染例如病原,非病原外来物种,基因(为提高养殖生物生长率、品质和环境适应能力而认为引入的外源基因),生物毒素(如多种贝壳和鱼毒)。能源污染热能(核电厂火电厂耕种工业冷却水)和噪声(船舶航行)(三)海洋的自净能力–海洋自净能力海洋通过它自身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使污染物质的浓度自然地逐渐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称为海洋自净能力。当进入海洋环境的污染物负荷高于海洋自净能力时,便发生海洋污染现象。–物理净化稀释、扩散、沉降、吸附、气化–化学净化氧化还原、化学分解、交换与络合–生物净化降解、吸收、转移、储存、代谢(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现状人为原因的污染,来源有三:陆地型污染源、海上型污染源、大气型污染源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主要表现据《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称,2009年,我国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698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3%。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辽东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部分贝类体内污染物残留水平依然较高。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较上年有较大增长。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海洋垃圾数量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全年发现赤潮68次,累计面积约14100平方公里。(一)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两个方面: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资源保护起源我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谈判五个方面的规定(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适用范围和域外效力2、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①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②海洋功能区划制度③跨区域的海洋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④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⑤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⑥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度⑦联合执法措施3、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入海排污口设置禁限措施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禁限措施一、二、三6、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倾倒我国将向海洋倾倒的三类废弃物法律规定的事宜7、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和保险基金制度方面8、关于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地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与近岸海域功能区制度实行海洋保护区制度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的保护措施海域使用的特别规定(三)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八个方面处罚裁量权延伸: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涉海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海洋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逐步建立了海洋综合管理制度,编制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开发规划》,发布了《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制定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纲要》等。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四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沿岸海域环境。包括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在渤海海域,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建立大型港口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和渔业船只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处理,达标排放。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目前,《中国船舶重大溢油事故应急计划》已经完成。今后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做到油气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符合该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不对邻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开发过程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制定溢油应急方案。
本文标题: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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