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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思路与试点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以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科技金融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特色,推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相协调的“全面创新管理”,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八大创新工程,强化组织、资金、政策、体制、资源和环境六大保障,在创新要素聚集、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优势转化等方面获得突破,提高我市整体创新能力、科技对经济的支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到“十二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现代化城市发展相适应、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在中部地区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国具有自主创新示范效应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区域创新体系,全力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创新科技金融体系,研发一批重大战略技术和自主创新产品,建设一批一流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努力将我市打造成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创新环境和谐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把我市建设成自主创新密集区、“两型社会”建设典范、中部地区自主创新的引擎、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战略支点。(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按照“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标准建设一批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25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20个。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科技和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二)自主创新示范区示范效果突出。大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示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将其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推动“两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三)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总投入的70%以上;企业科研机构占全市科研机构的50%以上;企业产生的科技成果占全市科技成果的50%以上;企业科技人才占全市科技人才的70%以上。(四)重点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规划建设中国·武汉未来科技城。大力发展壮大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节能环保等一批具有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特征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到“十二五”末期,光电子信息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2000亿元,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工业总产值各达到1000亿元,生物、新能源产业工业总产值各达到500亿元。形成6个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创新型示范企业、60个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创新型成长企业,建成国家级产业化基地30个,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8%,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6500亿元,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到45%。(五)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功能凸显。建成辐射全国的创新孵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80个,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30个。规范科技中介组织管理,形成一套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建成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六)科技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建立起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发展的激励机制,进行科技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系统、集合债券、科技保险等试点工作,科技投融资体系初步成熟。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七)自主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初步形成政府机构运转高效、政策服务到位的创新体制环境。全社会研发投入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增长率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科技进步贡献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均提高到60%以上,对外科技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股权激励成效显著,创新文化健康发展,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科技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公众基本科学素质全面提高,全市科普经费达到人均2.5元。二、试点内容和重点任务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主要任务是实施八大创新工程。(一)实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程1.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进行奖励。支持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参与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改制和重组。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试点。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民营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2.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并给予奖励。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补贴面,发展科技再保险。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之间的有机衔接。3.开展依托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及工艺、核心光电子器件、高端专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新光源、新能源、重大新药创制等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和消费电子等五大产业,新建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国际一流的新型研究机构,在一批关键技术研发上实现突破,取得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快速实现产业化。4.开展政府采购试点。以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试验和示范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以政府采购带动企业采购,引导社会采购。实施光纤到户、三网融合、节能建筑、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工程招标活动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5.开展促进创新创业和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试点。对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从事信息、生物医药、生物育种、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08〕172号)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开展“市院共建”、“市校共建”试点。市人民政府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武汉分院等单位通过“市院共建”、“市校共建”模式,用足科研资源,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国家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和新材料研究中心、物联网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生物医药研究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生态城市研究院,鼓励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升我市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7.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试点。深入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凝集一批战略科学家、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持续开展“3551”人才引进计划。8.开展示范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建设服务型、效能型管委会,强化其在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示范区企业对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民主测评、考核与建议制度。(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1.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激光、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现代物流、金融等15个新兴产业及物联网、风能、高速铁路等具体产业领域,组织一批关键性技术攻关,建设一批行业性技术平台,努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发现和培育一批创新点,推动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壮大一批科技企业,繁荣新兴产业。2.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在15个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分别成立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科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在规划、土地、资金、市场、有关特许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我市工业基础、产业布局,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动优势行业与企业的协作配套,推动优势资源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3.加大财税等政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用活用足国家关于新能源、生物、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发展政策。通过制订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发展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税收、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产业发展政策。加大土地供应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支持有关新兴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加大政府采购对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产品的首购、优购及预购支持。制订有关限制、淘汰老旧技术、产品的政策以及补贴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迅速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强化计划的引导作用,对获得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财政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凡投资新兴产业的项目,当年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区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4.加大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对优质企业和项目给予“直通车”待遇,提供信贷支持。积极组织新兴产业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及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推荐新兴产业企业到创业板市场融资,并优先推荐其使用东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对企业通过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我市新兴产业的,按照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优先为新兴产业的创新型产品出口提供出口信用保险。5.加大对产学研技术联盟的支持力度。鼓励聚集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设备、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建立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关键共性技术共同开发、共同享用。鼓励创新合作模式,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建立的双边战略联盟进行平台整合,以两家企业为中心分别建立武汉钢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武汉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3—5个专利联盟和标准联盟、20—30个技术联盟。鼓励同一产业的企业以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方式,建立信息、市场、国际合作等平台。6.优化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建立新兴产业评估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行业运行规律,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发布产业信息与预警,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产业技术预见机制并实行产业技术路线图计划,每年选择2个行业发布技术预见报告并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对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口、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简化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新兴产业高端人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7.拓宽政府采购范围。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全市要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支持本市企业原始创新产品进行市场开拓。凡使用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都要将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范围。积极争取将本市更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三)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1.出台《武汉市创新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在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创新型成长企业中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标题: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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