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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六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八条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机关、复议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新闻材料最高法司法解释破解国家赔偿“求偿难”来源:新华网2012年02月13日09时55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保障公民法人请求国家赔偿权利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这个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统一规范法院立案机构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立案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使赔偿请求人从便民利民、及时快捷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服务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好地行使赔偿请求权。统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讫凭证司法解释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规定》对此加以延伸,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介绍,《立案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原视为确认的有关立案条件及标准,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得立案标准更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将使得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渠道更为畅通,立案审查更为快捷,使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得以有效落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实。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为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的形式规避赔偿义务,以及限制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立案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的力度,将起到一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本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如何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根据国家赔偿法(为区别修改前后国家赔偿法的称谓,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称为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泛指的国家赔偿法均统称为国家赔偿法。除特指外,本文中引用的国家赔偿法具体条文,亦指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案件类型共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案件,二是刑事赔偿案件,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三类案件分别适用两种程序,即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行政诉讼两个环节组成,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及审理工作主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省略复议环节)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三个环节构成。本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予以规范。因此,本规定所指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下同),仅指刑事法之公义,民之权益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整理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即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案件。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下称《立案暂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两类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规范。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应首先经过依法确认。《立案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分别针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将视为依法确认的条件作为审查立案的标准。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本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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