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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1、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2、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3、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4、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2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为10㎡;单人卧室为6㎡;兼起居的卧室为12㎡6、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7、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8、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3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9、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10、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11、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1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4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13、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4)单设便器的为1.10㎡。14、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1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16、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17、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6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18、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7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8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19、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20、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2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2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9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2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2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25、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26、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10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27、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28、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29、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30、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11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门洞最小尺寸12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共用部分3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34、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35、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13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5、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36、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14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7、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15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8、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39、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40、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3、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16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44、住宅采光标准表注:l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17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45、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46、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18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3道路交通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19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20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21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4.4室外环境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22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3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1套内空间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24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25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2公共部分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26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27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5.2.6住宅建筑中
本文标题:第二章-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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