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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实验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学校校务公开,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常州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常州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第二章公开的工作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协调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七)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等要素负责。第三章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十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第十一条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第十二条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第十五条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常州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第十九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没有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第二十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第二十二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第五章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学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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