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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精神,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项目立项申报材料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立项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3.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立项申请表(维修改造)4.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面积计算表(新建、购建、改扩建)5.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项目立项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6.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中心项目立项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7.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中心项目立项申请表(维修改造)8.国家税务局系统附属用房项目立项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9.国家税务局系统附属用房项目立项申请表(维修改造)10.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概)算表11.项目库申报材料12.项目库新增项目汇总表13.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14.项目开工申报材料15.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开工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16.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项目开工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17.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中心项目开工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18.国家税务局系统附属用房项目开工申请表(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一节立项论证与申报第二节立项审核与审批第四章项目库管理第一节项目入库申报与审核第二节项目库排序第三节项目信息维护第五章开工管理第一节签订责任状第二节设计管理第三节开工申请第四节开工评审第五节开工审批第六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一节施工现场管理第二节设计变更第三节工程款支付第四节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第一节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二节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第三节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第八章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基建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用于新建、购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务干部学校(以下简称税校)用房、数据中心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项目。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是指,为保证税收工作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建设的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用房。税校用房是指,为满足干部培训工作需要,税务总局批复设立的税务干部学校建设的教育培训业务用房。数据中心用房是指,按照实施金税工程的总体要求,税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建设的数据处理专业用房。附属用房项目是指,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校用房、数据中心用房配套建设的食堂、车库、人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工程项目。第四条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含)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或修缮,凡不使用中央财政基建专项资金的,可不作为基建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采取分期建设的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应当包括基建项目各建设期的全部建设资金。第六条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第七条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属于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由税务总局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基建项目,由税务总局根据项目级别和投资总额,明确立项和开工审批权限,分别由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审批。第八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执行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二)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调控基本建设投资方向和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三)组织和实施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九条基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建项目立项管理;(二)基建项目库管理;(三)基建项目开工管理;(四)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五)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第十条基建管理应当遵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一)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地质条件、建筑环境等因素,符合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二)项目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税收工作办公和业务需要。第十一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是国税系统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税系统基建管理信息化统一要求,使用规范软件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十三条基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基建项目档案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税务总局负责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建立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国税系统基建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竣工财务决算。(五)按照规定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十六条省国税局负责本省基本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基建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实施本省基建项目信息化管理。(三)负责本省基建项目库项目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维护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本省基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五)按规定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十七条市国税局及县国税局负责本地区基本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基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二)负责实施本地区基建项目信息化管理。(三)负责本地区基建项目库项目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维护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基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基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接受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施工过程管理。(三)负责编报本单位基建项目的年度基建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四)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及归档。第十九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基建项目规模,成立专门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工程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一)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程序,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制定并实施工程施工管理的制度;2.办理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手续,组织项目施工图会审;组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复核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质量,组织材料、设备出库检验工作;3.检查工程质量,审查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签证手续;4.督促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预算,审查工程进度拨款;及时编报有关报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工作;配合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5.归集整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二)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基建资金从预算安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与财务分析实施全过程管理。2.按照国家基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项目合同的拟定,对施工合同约定的经济内容及付款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3.严格审核项目招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和其他经济往来中的会计业务,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国家基建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4.根据年度基建经费预算,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用款计划、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的申请手续;审核各项基建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办理工程付款和报销手续。5.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规范软件对基建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一节立项论证与申报第二十条基建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随意立项、超标准建设和重复建设。立项论证作为基建项目立项申报、立项审批、项目评审、开工审批的重要依据,应当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立项应当体现方便工作和节约投资的原则。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项目建设单位内设机构一般应当在同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中办公。第二十二条立项论证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三)项目建设功能、建筑面积、投资估算及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项目拟进驻单位以及项目选址是否与管辖区域相适应。(五)项目上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第二十三条申报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的立项条件:(一)各级国税机关没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二)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购建。(三)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可申请新建、购建。(四)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且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面积三分之二,功能不全,严重制约工作正常开展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改扩建。(五)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或遭受自然灾害,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根据鉴定意见申请新建、购建或维修改造。(六)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投入使用10年以上,水、电、暖、消防等主要设施损坏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可申请维修改造。第二十四条申报税校用房建设的立项条件:(一)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校机构,没有施教场所、设施的,或现有税校用房由于使用功能不全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培训工作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改扩建。(二)现有税校用房年久失修或遭受自然灾害,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或维修改造。(三)现有税校用房投入使用10年以上,水、电、暖、消防等主要设施损坏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影响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可申请维修改造。第二十五条申报数据中心用房建设的立项条件:(一)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经改造,能够满足数据中心业务需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二)现有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受层高、承重等因素的限制,无法改造为数据中心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改扩建。第二十六条申报附属用房建设的立项条件:(一)没有附属用房或现有附属用房严重制约工作正常开展的,可申请新建或改扩建。(二)现有附属用房投入使用10年以上,水、电、暖、消防等主要设施损坏严重,经
本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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