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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营改增专题一)2012年09月17日1.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指的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2.从事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不是营业额达到500万就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答:不是的,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如果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规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才要改征增值税,与营业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没有关系。3.如果我公司的注册资本30万,营业收入三四千,要不要营改增?答:是否营改增与您公司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没有关系。如果您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规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范围,那么您公司应该改征增值税。4.软件开发服务(其他如:法律咨询、健康咨询、培训咨询、教育咨询、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技术使用费、软件设计、商品检验鉴定和管理咨询服务、装卸与搬运、广告代理、机械设备与出租与租售、建筑设计、商标注册代理、农林行业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咨询服务及调查规划和工程咨询等)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因此,提供上述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5.房产中介(其他如:房产租赁、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电梯租赁、土木工程、二手车交易代理、融资担保、人才继续教育、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洗车服务、社区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因此,提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6.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及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因此,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7.营改增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能否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因此,如果在试点实施前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要不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8号):“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如果您企业的应税服务没有超过500万,您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9.请问,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要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有时间限定?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规定:“(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后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所以,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开始申请,没有最迟时间限定。10.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3号公告规定:“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果公司于2011年7月成立,如何计算销售额?答:按照2011年度或者从您公司成立之日起,截止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这两个时间中,任一时间段内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12.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1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北京地区开出的技术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北京地区开出的技术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的范围是可以抵扣进项。15.请问现在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答:您好,福建省营改增试点从11月1日开始,列入试点的纳税人在1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才可以抵扣。16.福建省营改增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因此,福建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17.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如果是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抵扣,是否可以扣除?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不能扣除差额,不管纳税人是否进项抵扣。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包括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价款。18.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按照3%开具的吗?取得货物运输专票能否按照7%抵扣那么在申报表中,是按照3%申报还是按照7%来申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本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营改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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