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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铁路局文件武铁房〔2011〕163号关于公布《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路局一届五次职代会第五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2—武汉铁路局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保障性住房配售制度,规范住房配售行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铁道部及地方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配售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武汉铁路局管内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及危旧房改造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配售职工保障性住房坚持“一户一套,分新退旧”的原则。原有保障性住房(简称旧房,包括非铁路局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名下有1套以上保障性住房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下同)的职工,购买职工保障性住房时,必须交出旧房,不交旧房的,一律不能对其配售职工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凡在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提报住房配售资格通知之日前一年内(含通知发布之日)路局在册的全民合同制职工,符合配售条件规定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职级标准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职工保障性住房。第五条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全过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资格预审、路局监管、单位负责的配售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3—第六条路局住房委员会是全局保障性住房配售的领导决策机构。组长:主管土地房产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副组长:局纪委副书记、局工会副主席、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组员:局纪委、工会,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劳动和卫生处、土地房产管理处、离退休管理处,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路局住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房产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纪委、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局工会保障和女工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劳动和卫生处、土地房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局住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路局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路局住房委员会及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范围路局住房委员会的职责范围:1.研究制定路局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4—2.研究确定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并报局党政联席会审批。3.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并报局党政联席会审批。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范围:1.负责向基层单位发布征集购买住房申请和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公布项目地址、预售单价、户型、分户预售建筑面积、可配售房源套数。2.负责复核局住房交易所上报的基层单位住房配售资格审核结果,并据此确定配售系数,拟定配售总体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路局住房委员会批准。3.负责按路局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配售实施方案下达房源计划。4.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5.完成路局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单位住房委员会,单位住房委员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各单位应根据局下达的项目房源计划,制定项目配售实施方案,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和单位职代会(或单位职代会联席会)审定后,报路局住房委员会备案。配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包括选房定位、组织集中缴款、—5—旧房清腾时间安排等)、单位分值计分标准。各单位配售过程由同级纪委全程监督。第三章住房配售规定第九条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采取由路局对单位下达房源计划、单位组织对个人进行配售的方式进行。必须坚持“一个项目,局一次下达房源,单位一次组织配售”。第十条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建筑面积及路局住房委员会公布的预售价格向职工进行预售。第十一条职工保障性住房购房款分两期缴纳。首期缴款额为住房预售房款的90%,剩余部分的房款在工程竣工后,按测丈图纸建筑面积及路局住房委员会公布的审定价格,核算出的应缴购房款予以结清(多退少补)。第十二条对购买住房职工腾退的原购或租赁公有住房,由所在单位办理完旧房腾验手续后,统一到局住房交易所按腾退旧房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腾退的租赁公有住房,在局住房交易所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房管部门于次月办理停租。腾退旧房按原购房款退还原户主;职工应腾退的旧房已被拆迁,无法交出旧房的,职工本人须提供原始拆迁补偿凭证并将拆迁所得补偿费上缴路局后方可对其配售新的住房。第十三条职工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可按武汉市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规定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手续,贷—6—款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在路局住房委员会收回未配售房源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配售剩余房源以书面报告形式退回路局住房委员会。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定调配方案,报路局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房源计划。第十五条为综合平衡各单位住房需求,路局住房委员会根据各单位住房实际需求情况,对各单位分新交旧或分旧交旧腾退的旧房,统一进行调配,即腾退旧房由路局住房委员会统一收回,对单位下达旧房配售定位通知书,然后由单位组织对职工进行配售。第十六条职工购买现居住和腾退旧公有住房仍按《武汉铁路局已售公有住房办理地方房产证管理办法》、《武汉铁路局旧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和《武汉铁路局住房转让管理办法》(武铁房〔2005〕372号)执行。第十七条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见附件1。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参照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时,超出职级面积标准20㎡以内的按路局住房委员会公布的价格购买,超出20㎡以上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路局住房委员会公布的市场价格购买。第十八条职工个人在配售保障性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上市交易按届时房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7—第十九条职工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章住房配售流程第二十条路局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结束后,向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新建住房配售资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总平面图(注明栋数、栋号、总建筑面积、房屋户型及套数)、栋平面图(注明栋、单元、房号、栋建筑面积、户型及套数)、栋分户定位图(注明栋、单元、楼层、房号、分户建筑面积);3.售价建议分析报告;4.经批准的拆迁安置预留房源的建议报告及其他与配售有关的说明事项等资料。第二十一条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发布征集购买住房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公布项目地址、预售单价、户型、分户预售建筑面积、可配售房源套数,并在住房配售系统中建立项目配售房源。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局纪委提报住房配售全过程监督的申请报告,局纪委对住房配售全过程参与并监督。第二十二条申请购房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交一次住—8—房配售资格申请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人住房配售资格申请表、配偶住房情况调查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购房情况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对职工的人员身份信息、工龄、职工夫妻双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即单位房管工作人员对职工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单位劳资对职工的人员身份及工龄情况进行初审(单位劳资部门同时提交职工个人最近一次人事命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主管副职进行复审,行政正职进行审批。第二十三条对通过住房配售资格单位审核的,由所在单位将职工人员身份信息、工龄、职工夫妻双方住房情况等录入住房配售系统人员资格子系统中,将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上报到局住房交易所。第二十四条局住房交易所对单位上报数据中职工的人员身份信息、工龄、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五条对通过局住房交易所住房配售资格审核的,由局住房交易所打印《×××××(单位)×××××项目住房配售资格公示》,加盖单位、局住房交易所公章后在单位予以公示,同时局住房交易所在房产处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申请购房者如提供虚假信息骗购的,一经查实,取消分配资格,五年内取消住房申请资格。—9—第二十六条住房配售资格公示结束后,路局住房交易所将通过公示的数据上报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局住房交易所上报的各单位住房配售资格审核结果,根据通过住房配售资格审批的各单位人员数量确定项目配售系数,同时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项目配售总体方案,并在住房配售系统住房分配子系统中建立具体实施方案,报路局住房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八条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路局住房委员会审核,局党政联席会通过的项目配售实施方案在住房配售住房分配子系统中下达房源。第二十九条局住房交易所按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房源打印住房定位通知书(一式四份,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局住房交易所、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财务部、单位),加盖路局住房委员会公章后下发,并在土地房产管理处网页上将项目配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第三十条单位按路局住房委员会下达的房源、局住房交易所批准的单位住房配售资格人员名单、单位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对职工进行打分排序,并经第一、二、三榜公示后,组织职工选房定位,确定住房配售结果。自住房定位通知书打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确定住房配售结果的,路局住房委员会将收回未配售房源。第三十一条单位根据路局住房委员会下达的房源、住房配售结果在住房配售住房分配子系统中提取人员信息,并打印《×—10—××××(单位)×××××项目住房配售结果汇总表》,经经办人、主管配售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六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电子数据及《住房配售结果汇总表》(纸质)上报局住房交易所审核。第三十二条局住房交易所审核房源信息、住房分配人员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信息,计算住房预售房款,打印《预售房款缴款通知单》、《×××××(单位)×××××项目住房预售情况汇总表(预售审核)》。第三十三条单位将预售房款缴款通知单下发给职工,同时收回应腾退旧房的权属证明(含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并组织职工进行购房款的缴交及办理贷款手续(对房源集中的单位,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班到单位集中办理缴款及贷款手续)。自预售房款缴款通知单打印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缴首付款的,路局住房委员会将收回该房源。第三十四条路局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待房屋竣工后,组织对房屋进行测丈,将测丈图纸交付给局住房交易所;并将上报路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配售资料与现场房屋的栋、单元、房号进行核对,保证配售房源与现场房屋编号一致。第三十五条局住房交易所将测丈建筑面积录入住房配售系统,计算应缴购房款,打印《×××××(单位)×××××项目住房出售情况汇总表(出售)》、《住房出售应缴购房款通知书》。—11—第三十六条单位将《住房出售应缴购房款通知书》下发给职工,组织职工办理结清房款手续。第三十七条对已缴清购房款的职工,路局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财务部在住房配售系统中注明审核意见。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负责对职工应腾退旧房办理旧房腾验手续及至再次分配期间的空置管理工作。各单位将收回的旧房权属资料登记造册,由经办人、主管配售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交局住房交易所;在路局发布新房入住通知后六个月内,负责完成职工的旧房清退工作,收回钥匙登记造册,由经办人、主管配售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交局住房交易所。第三十九条局住房交易所将单位上交的旧房房产证、土地证及钥匙装袋编号建档,将档案编号及旧房房产证、土地证及钥匙收回情况录入住房配售系统应腾退旧房档案子系统中,打印《住房分配入住通知单》,路局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财务部、局住房交易所在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后下发给单位。第四十条单位将局住房交易所核发的分配入住通知单在住房分配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后下发给职工,职工办理住房入住手续。第四十一条局住房交易所打印新建住房报表及台帐、应腾退旧房报表及台帐,按项目建立住房配售档案。第五章住房配售资格—12—第四十二条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申请购买职工保障性住房应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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