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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2005年12月8日—2—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2005年12月8日—3—目录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武铁技评〔2005〕01号………………………………(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38)关于发布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职改〔1987〕2号………………………(46)关于印发《铁路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职改〔2005〕1号……………………………(56)关于深化改革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职改〔2005〕2号………………………………………………(65)关于铁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改〔2005〕3号……………………………………………………(72)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职改办〔2005〕4号………………………………(76)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字〔1997〕57号………………………………(7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1997〕105号……………………………………………(82)—4—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109号……………………………………(8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铁职改〔2000〕2号…………………………(11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职改〔2001〕1号……………………………………(128)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职改〔2002〕1号………………………………(145)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职改办〔2002〕号………………………………………(150)—5—武铁技评〔2005〕01号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现将《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5年12月8日主题词:人事职务评审细则通知抄送:局机关各处、室、部、委。武汉铁路局人事处2005年12月8日印发—6—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简称《试行条例》)和铁道部制定的《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职改〔2001〕1号)、《铁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109号)、《铁路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办法(暂行)》(职改〔2005〕1号)、《关于深化改革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意见》(职改〔2005〕2号)、《关于铁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改〔2005〕3号)以及铁道部有关补充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量化评审标准,统一政策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竞争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局人事处(职评办)统一组织并实施。按照评审权限,路局负责全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向铁道部推荐评审和委托地方评审。—7—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各系列职务范围和补充规定。评审对象限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一)工程系列职务范围1.车务(行车、客运、货运、装卸)、机务(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电气化、铁道供电、电力)、工务(铁道工程、桥梁工程、养路机械)、电务(通信、信号)、车辆(车辆、机械)、铁道建筑(线路路基、桥隧工程)、房建(工民建、暖通、给排水)。2.质检、计量、节能、环保、化验、安全监察、劳动保护、劳动定额、锅炉及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事(干部)管理、计划、职工教育(培训)管理、企改政研、企协、铁道学会、公安系统的刑侦、消防、情报资料。3.企业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多经和集体企业的技术管理、行政监察、行办秘书。(二)经济系列职务范围1.计划经济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资、定额、计划、保险、工人管理、编制)、社会保险、人事(干部)管理、物资管理(计划、供应、材料)、运输计划、企协、企改政研、行政监察、行办秘书。2.多经、集体企业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三)会计、审计系列职务范围—8—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运输收入专业人员),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财务监察的人员;各级审计部门从事审计工作人员;路派到集体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四)统计系列职务范围从事机务、车务、客货运输、基建、大修、工业、技术设备、劳动工资、物资等专业的统计人员。(五)党校系列职务范围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兼做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不少于专职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第七条从2005年起,工程系列(不含公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组织评审,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对符合岗位及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择优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另行文)第八条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实施评聘分开。其它系列按50%掌握。第九条路局有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高、中、初级;党校教师系列初级;第十条推荐报部评审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工程系列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工程管理高级;党校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公安系列高、中、初级。第十一条实行属地评审的系列和级别: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医保、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翻译、新闻、出版(路史)、档案、文博、农(林)业、文学创作、艺术、体育教练等。实行属地评审的相关政策,按所在省的有关政策执行。—9—第三章学历、资历条件第十二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是指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第十三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基本要求,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第十五条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时,经考核合格,可视为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除外),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考试。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视为具有员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工程系列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视为具有助理级技术职务受聘资格。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根据岗位需要,定职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办理。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后,可视为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3.硕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助理级技术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4.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视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10—5.非相近专业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时,延长6个月,经考试合格,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零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规定,对于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评审仍按《关于转发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零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铁职改办〔199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1996年后取得铁道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铁道部人事司、教育卫生司《关于继续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字〔1995〕48号)规定的入学条件,即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四年以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上,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与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一致,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方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否则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对1990年底前经铁道部批准(或备案)招生录取,毕业后取得由铁道部原教育司验印的大专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并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晋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并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可作为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从2003年起招生入学取得的铁路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第十八条学历的认定一律以毕业证书和档案原始凭证为准。各种证明和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11—不得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第十九条党校学历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按照所学专业与晋升系列及所从事工作三者相一致的原则,可作为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和党校教师系列及各教师系列中专职从事政治理论教学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但对党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晋升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十条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以该学历参加评审,应按《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逐级晋升。1.对取得学历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则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逐级晋升。2.对取得学历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方可按该资格为基点逐级晋升。对取得学历前的任职年限,可2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1年的资历来计算。3.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脱产学习),任助理级职务前后累加2年以上,可作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任中级职务前后累加5年以上,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但均须有毕业后1年的技术工作经历。4.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取得《专业证书》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执行,即不要求“须至少有取得学历后2年的相应任职年限”,但任助理级职务必须4年以上。5.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研究生学位证书人员,可比—12—照大学本科学历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第二十一条先学习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1992年前入学取得学历的人员,如所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则晋升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以聘代评人员)的履职资历除符合《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任职年限外,再每档延长不少于2年以上。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92年后入学所取得学历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所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不相近,则该学历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第二十二条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准,对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专业按工科、农科、林科医药、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党政管理十二个学科划分;参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专业按理工、文史、医药、经济四个学科划分。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第二十三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一律以干部聘任(任免)通知(或干部档案记载)的时
本文标题: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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