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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2引用标准GB8703辐射防护规定3术语3.1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3.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3.3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3.4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3.5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3.6常规环境监测2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3.7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3.8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3.9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3.10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3.11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3.12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4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4.1.1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潜在危险而定。4.1.2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3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4.2.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所辖地区当前及预计发展的伴有核辐射实践的规模而定。4.2.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源项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在核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源项单位上报的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5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5.1在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5.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5.2.1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a.评价核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b.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照射量率的变化;c.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d.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传输模型提供依据;e.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f.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g.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4h.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5.2.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a.源项单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b.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c.排出流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要求程度;d.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e.源项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f.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g.实用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h.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5.3对于核设施,其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5.3.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5.3.1.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体现下述目的;鉴别出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确定环境本底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练。5.3.1.2核设施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γ辐射水平及其变化;核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资料;主要生物(水生、陆生)种群与分市;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5.3.1.3核设施运行前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5.3.1.4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对于大型核设施5供评价用的环境参数一般要调查到80km。5.3.2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5.3.2.1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而定。5.3.2.2核设施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组。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5.3.2.3对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险的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5.3.2.4对于准备退役的核设施,必须制定退役期间以及退役后长期管理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5.4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利用活动,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内容可相应简化。5.4.1对于5.4条中指出的实践,一般不需要进行广泛的运行前本底调查工作,但在运行前应取得可以作为比较基础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数据。5.4.2对于5.4条中所指明的实践,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其环境核辐射监测主要应针对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口或排放途径进行。5.5随着情况(源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环境核辐射监测经验的积累,监测大纲要及时调整。一般在积累足够监测资料后,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当从简。6就地测量6.1就地测量准备6.1.1就地核辐射测量之前必须先要制定详细的测量计划。作计划时,下列因素应予以6考虑:a.测量对象的性质,包括要测量核素的种类,预期活度范围,物理化学性质等;b.环境条件(地形、水文、气象等)的可能影响;c.测量仪器的适应性,包括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特性和最小可探测限值等;d.设备及测量仪器在现场可能出现的故障及补救办法;e.测量人员的技术素质;f.测量的重要性以及资金的保障情况;6.1.2就地测量之前必须准备好仪器和设备。6.1.2.1对于常规性的就地测量,每次出发前均要清点仪器和设备,检查仪器工作状态。6.1.2.2作为应急响应的就地测量,事先必须准备好应急监测箱,应急监测箱内的仪表必须保持随时可以工作状态。6.1.3从事就地核辐射监测的人员事先必须经过培训,使之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在现场可以进行简单维修,并应具备判所监测数据是否合理的能力。6.2就地测量实施6.2.1就地核辐射监测必须选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通常测量点应选择在平坦开阔的地方。6.2.2在测量现场核对仪器的工作状态,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后方可读取数据。6.2.3当辐射场自身不稳定,应增加现场测量时间,以求测出辐射场的可能变化范围。6.2.4在现场进行放射性污染测量时,一定要防止测量仪器受到污染。6.3就地测量数据应在现场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数据是否有异常,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6.4就地测量的一切原始数据必须仔细记录,对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环境参数应一并记7录。所有需要记录的事项,事先均应编印在原始数据记录表中。7样品系集7.1样品采集的基本原则7.1.1环境样品采集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采样程序进行。7.1.2采集环境样品时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除了特殊目的之外,采集环境样品时应避开下列因素的影响:a.天然放射性物质可能浓集的场合;b.建筑物的影响;c.降水冲刷和搅动的影响;d.产生大量尘土的情况;e.河流的口水区;f.靠近岸边的水;g.不定型的植物群落。7.1.3采集环境样品时参数记载必须齐备,这些参数要包括采样点附近的环境参数,样品性状描述参数以及采样日期和经手人等。7.1.4采样频度要合理。频度的确定决定于污染源的稳定性,待分析核素的半衰期以及特定的监测目的等。7.1.5采样范围的大小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和可能的影响区域。7.1.5.1对于核设施,采样范围应与其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范围相一致。7.1.5.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应用实践,采样应在排出流的排放点附近进行。、7.1.6环境样品的采集量要依据分析目的和采用的分析方法确定,现场采集时要留出余8量。7.1.7采集的环境样品必须妥善保管,要防止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损失,防止样品被污染或交叉污染,样品长期存放时要防止由于化学和生物作用使核素损失于器壁上,要防止样品标签的损坏和丢失。7.2空气取样7.2.1确定取样对象,并由此确定出合适的取样方法和取样程序。7.2.2确定取样时取样元件相对待取样空气的运动方式:主动流气式或被动吸附式。7.2.2.1采用主动流气式取样时,流量误差必须予以控制。取样前,要校准流量器件,要对整个取样系统的密封性要进行检验。7.2.2.2采用被动吸附式取样时,取样材料要放在空气流动不受限制、湿度不是太大的地方,并对取样现场的平均温度和湿度进行记录。7.2.3要确保取样效率稳定7.2.3.1采用主动流气式取样时,取样气流要稳定,要防止取样材料阻塞或使取样材料达到饱和而出现穿透现象。7.2.3.2采用被动吸附式取样时,要注意湿度对取样效率的影响,必要时需进行温度修正。7.3沉降物收集7.3.1沉降物收集的布点7.3.1.1对于特定的核设施,沉降物收集器应布放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沉降物要定期收集并对其活度和核素种类进行分析。7.3.1.2监测大范围放射性沉降,沉降物收集器应该多布放几个,布放成收集网。7.3.2采集大气沉降物时,应使用合适的取样设备,要防止已收集到的样品的再悬浮,9并尽量减小地面再悬浮物的干扰。7.3.3大气沉降物取样频度视沉降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变化的情况而定。7.3.4进行大气沉降取样时,必须同时记录气象资料。7.4水样采集7.4.1确定采样对象,并由此确定合适的采样计划和采样程序。7.4.1.1若放射性液体排出流的排放量和浓度变化较大,则应在排出流排放口来用连续正比取样装置采集样品。7.4.1.2在江、河、湖等放射性流出物的受纳水体采集地表水时,要避免取进水面上的悬浮物和水底的沉渣。7.4.1.3对于大型流动水体应在不同断面和不同深度上采集水样。7.4.1.4取海水样时,河口淡水、交混水和远离河口的海水应分别采集。7.4.2采集水样时,采样管路和容器先要用待取水样冲刷数次。7.4.3采集到的水样必须进行预处理,以便防止因化学或生物作用使水中核素浓度发生变化。对水样的处理和保管要考虑下列因素;a.在低浓度时,某些核素可能会被器皿构成材料中的特定元素交换;b.容器及取样管路中的藻类植物可以吸收溶液中的放射性核素;c.酸度较低,放射性核素有可能吸附在器壁上;d.酸度过高时,可使悬浮粒子溶解,使可溶性放射性核素含量增加;e.加酸会使碘的化合物变成元素状态的碘,引起挥发;f.酸可以引起液体闪烁液产生猝灭现象,使低能β分析失效。7.5水底沉积物取样7.5.1为评价不溶性放射性物质的沉积情况,应对放射性排出流受纳水体的沉积物进行10定期取样和分析。7.5.2采集沉积物样品的时间最好在春汛前。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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