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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概述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一概念需要进一步说明如下: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2.行政主体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权力配置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下列几项特征: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5.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对行政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种类划分,有助于我们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从不同角度全面认识它们。行政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二)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四)积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消极的行政法律关系(五)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法律关系(六)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法律关系返回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行政主体与不同的另一方主体相对应形成多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也各有区别。(一)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看: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主体是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行政主体与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完全相同。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和行政权力。(一)物物是现实存在的、能够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实物和货币。(二)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三)人身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四)行为行为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主要有:作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为行政服务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行政主体的服务行为;作为监督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接受监督时应作出的行为等等。(五)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主体依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的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实现行政职能的权力。返回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则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行政法已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即规定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2.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局部的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有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一)主体的变化主体的变化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主体发生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变化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1.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2.主体在接替上的变化。(二)客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是指客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通常只能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变化,即以一种客体取代另一种客体。能发生改变的客体主要是:①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财物。②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作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①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②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③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已取消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④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消灭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下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2.因主体消灭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主体的消灭可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两种情况:①原主体消灭后,有新的主体承接原主体的权利义务,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则行政法律关系只是变更而不是消灭。②原主体消灭后,没有主体承接或不能有承接主体,则权利义务要随之消灭。3.因客体的消灭使原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返回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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