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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工资挂钩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坚持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的,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对本职安全工作负责。第五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奖励,最少不底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第六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第九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依照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八条、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安全与工资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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