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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培训课件课目:Ⅰ、授课目的通过本次培训,让学员对责任险的概念、分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针对我公司目前主要开展的四类责任险的基本知识和案例做以详细介绍和分析,为我们今后责任险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Ⅱ、授课大纲一、责任保险概述二、责任保险的分类和共同特征三、主要责任保险分类介绍1、旅行社责任险2、雇主责任险3、公众责任险4、产品责任险四、案例分析一、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指公民和法人在经济、贸易、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的可能性现象。(二)责任保险的对象: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承保标的为责任风险。(三)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致害人对受害人依照法律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包括在内。(四)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既都属于赔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二、责任保险的分类和共同特征(一)种类:国际上,责任保险大致有两种承保方式:一种是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如车险的第三者责任);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的方式承保(一般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二)责任保险的共同特征1、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被保险人根据契约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契约责任,一般不属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除非已经构成法律责任,但保险双方经过特别约定,也可承保契约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法律费用,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3)通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负责:战争、罢工;核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雇主责任险除外);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除非没有该契约规定被保险人依法仍应负责者除外;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2、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责任保险保单中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使被保险人谨慎小心,克尽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小金额零星赔偿,不少责任险保单均有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3、保险费: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高低而定。三、主要责任保险分类介绍Ⅰ旅行社责任险1、国家政策支持国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2001年5月15日颁布了“国家旅游局14号令”,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第十条:关于每年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规定:国内旅行社每年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年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400万元。关于每人赔偿限额的规定: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及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2、总公司核保政策除保险责任在境外的业务是限制承保业务需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外,其余旅游类责任险是我公司鼓励承保业务。3、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4、保险责任(一)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5、责任免除第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军事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行为。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损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游客原因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旅行社原因1、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2、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三)散客行为不提供导游服务的散客旅游活动;第三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本保险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配额;(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坏。第四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和损坏。第五条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赛车、狩猎、骑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滑雪、滑板、水上摩托艇、跳伞等高风险活动。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6、重点条款解释(一)只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该险种保险责任包含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7、展业对象旅行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8、展业渠道(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保-----省旅游局或当地旅游主管单位。(二)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9、指导费率及决定费率的因素营业收入累计/每次赔偿限额费率(%)每人每次限额免赔规定(国内)200万及以下200万0.28或0.2910万人身伤亡9万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财产损失1万(国际)400万及以下400万0.33至0.3520万人身伤亡18万每次事故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3%,以高者为准财产损失2万影响费率的因素:(一)营业收入(二)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三)免赔额(四)上年度理赔情况(五)市场竞争因素10、保费的计算保费=年度累计赔偿限额*费率11、特约内容(一)人身伤亡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付费约定:一次性付费;(三)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旅行社组织游客所使用的车辆必须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游客随身携带的手机,照像机,摄像机等不易鉴定价值的物品发生盗窃或丢失,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六)对每次事故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用,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25%;(七)国内业务每次事故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其中人身伤亡人民币90000元,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八)出入境业务每次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其中人身伤亡人民币180000元,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3%,以高者为准;(九)无其他特别约定。Ⅱ、雇主责任险1、概述保障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对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不予负责,此外,对雇员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赔偿。该险种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合同的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保险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雇员不存在合同关系。2、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质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小结: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大类:1、意外事故2、职业病及由其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责任的构成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须是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聘用员工指接受被保险人所付薪金而服劳务、年满16周岁的人员及国家法定程序审批的特殊人员;2、须在保险有效期内;3、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致损失须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4、须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3、责任免除(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展业对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5、我司2007年承保雇主责任险2笔。希望依靠政策的支持加大该险中的拓展力度。6、国家政策支持(一)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施工企业取得许可证,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2004.7.5执行(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72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04.3.10执行(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实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强制性保险的保险费应进入工程造价。(四)2004年6月5日山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7、总公司核保政策及相关规定核保政策(一)鼓励承保(1)大中型酒店宾馆、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严格的三资企业单位;(2)其他从事非危险工作的文员。(二)谨慎承保(1)地级(含地级)以上国营煤矿企业职工的统保业务及当地政府的政策性业务;(2)地级(含地级)以上非煤矿企业职工的统保业务及当地政府的政策性务;(3)装卸、造船、纺织、建材、建筑、安装、装修企业、房地产、化工厂等高风险行业;(4)在有毒、高温、低温、粉尘和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如木器厂、制衣制鞋厂、塑料制品厂、家具厂、五金加工厂等行业。(三)禁止承保业务(1)具有高危险程度的民营、私营性质的小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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