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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三月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基金财产保管...................................................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九、基金收益分配..................................................20十、信息披露......................................................21十一、基金费用....................................................2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十五、禁止行为....................................................28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十七、违约责任....................................................30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1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11托管协议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层法定代表人:桂水发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注册资本:1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21-28932888传真:021-28932998联系人:李文(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86,509,130,026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2托管协议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3托管协议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60-95%,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0-35%,权证0-3%,现金类资产昀低为5%。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绩优成长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托管人确认之前买入的,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进行监督提示。必要时,报告监管部门。(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4托管协议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1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5托管协议(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6托管协议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本文标题: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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