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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依据及概念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1.计算公式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机管理三、有关新办企业、小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第二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一、“免、抵、退”税申报(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三)其它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二、免抵退税申报方式三“免、抵、退”税申报软件操作要点(基础数据录入)(一)免税明细数据录入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二)退税明细数据录入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2.《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四、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方面应着重注意的问题五、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免、抵、退”税的填列要求六、“免抵退”税电子审核疑点及处理方法七、其他有关规定(一)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要求(二)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三)视同内销货物及补征税的规定(四)退运补税证明的办理(五)审批后退税资料的返还接收注意事项和保管要求。第二节生产企业单证证明管理一、进料加工业务的单证办理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三、来料加工业务的证明管理四、其他单证证明的管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指南第一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依据及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凡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1.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目前,我们采用“实耗法”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计划分配率最大值为100%。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机管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1、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2、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3、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4、当期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5、按生产企业申报的免税明细中贸易方式属于“运保佣”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之积计算的抵减额;6、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三、有关新办企业、小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我省确定的小型企业的标准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第二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内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持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和退税申报手续。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规定、申报方式和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及要求。一、“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度。(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金的申报手续。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有关数据必须保持一致,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5、由于我市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软件的特殊性,以上资料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需报送至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部门)。(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或者《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后,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即使当月无出口货物免税、退税的申报,也必须申报此表及电子数据。5、进料加工手册登记信息电子数据;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关于退税申报期限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1)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3)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5)国税函[2005]25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
本文标题: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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