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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GOODMANUFACTUREPRACTICE美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二○○三年十二月1目录210.1cGMP法规的地位……………………………………………………2210.2cGMP法规的适用性…………………………………………………2210.3定义…………………………………………………………………2211-A-总则…………………………………………………………………4211-B-组织与人员…………………………………………………………4211-C-厂房和设施…………………………………………………………5211-D-设备…………………………………………………………………7211-E-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8211-F-生产和加工控制……………………………………………………10211-G-包装和标签控制……………………………………………………11211-H-贮存和销售…………………………………………………………13211-I-实验室控制…………………………………………………………14211-J-记录和报告…………………………………………………………16211-K-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202210部分—人用及兽用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CGMP210.1cGMP法规的地位(a)在本部分及21CFR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中使用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的设施或控制的最低标准,以保证该药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安全性的要求,具有均一性和效价(或含量)并符合或代表其生产过程的质量及纯度等特征。(b)凡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过程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本部分及21CFR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的药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501(a)(2)-(B),该药应被视为劣药,同时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负责人应受相应的法规的制裁。210.2cGMP法规的适用性(a)本部分及21CFR211—226适用于普通药品,21CFR600—680适用于人用生物制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上述两者之间应该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取代。如有上述两部分的法规不适用的药品,则可用特定的具体法规来替代。210.3定义(a)在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部分中包含的定义和解释、说明适用于21CFR211—226部分中的术语。(b)下面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部分及21CFR211—226。(1)法(Act)指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修订版(21U.S.C301etseq.)。(2)批(Batch)指在规定限度内,按照某一生产指令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出来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一定数量的药品或其它物料。(3)组分(Component)指用于药品生产的所有成份,包括那些未在药品中出现的成份。(4)药品(DrugProduct)指成品制剂(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等),通常含有一种活性成份并伴有非活性成份(但不是必需的)。本术语也包括不含有活性成份但作为安慰剂使用的成品制剂。(5)纤维(Fiber)指长度大于其宽度的3倍的任何微粒状污染物。(6)无纤维脱落的过滤器(Non-fiber-releasingfilter)指任何经过适当的预处理(如清洗或冲洗)后,不会将纤维脱落到已过滤的组分或药品中的所有过滤器。所有含石棉过滤器均被认为是有纤维脱落的过滤器。(7)活性成份(ActiveIngredient)3是指所有用于保证药物活性或其他在疾病的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中起直接作用,或影响人或其他动物身体结构或功能的组分。本术语包括那些能承受药品生产中的化学变化和为了保证其指定的活性或作用以一种经调整的形式存在于药品中的组分。(8)非活性成份(Inactiveingredient)指不同于“活性成份”的其他组分。(9)中间产品(In-processmaterial)是指所有经制备、复合、混合或由化学反应得到的用于药品生产或制备的物料。(10)批(lot)指一批或是一批中特定的均一部分,在指定的范围内具有相同的性质和质量;或者若为由连续的生产过程制造出的药品,“批”指在单位时间或单位数量生产出的特定的、均一的部分,并且确保该部分在指定的范围内具有均一性质与质量。(11)批号(Lotnumber,controlnumber,batchnumber)指由字母、数字、符号或他们的组合组成,由此可确定某批药品或物料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或销售的情况。(12)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Manufacture,processing,packing,orholdingofadrugproduct)包括药品的包装和标签操作、检验、质量控制。(13)药用物料(medicatedfeed)指在21CFR558.3中定义的B型和C型药用物料。该物料含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g)部分中定义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药物,药用物料的生产应符合21CFR226部分中的要求。(14)药用预混合料(medicatedpremix)指21CFR558.3中定义的A型药用物质。该预混合料含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g)部分中定义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药物。药用预混合料生产应符合21CFR226部分中的要求。(15)质量控制部门(Qualitycontrolunit)指由企业任命负责质量控制相关责任的任何人员或组织机构。(16)含量或效价(Strength)指:(Ⅰ)原料药的浓度(如:以重量/重量、重量/体积、单位剂量/体积为基础);和/(或)(Ⅱ)活性(效价)也即由适当的实验室检测或由足够的临床数据得出的指定的药品治疗活性(如:可表达为对照于某标准的单位的术语)。(17)理论产量(Theoreticalyield)指在生产、加工或包装某种药品的任一适当阶段中,并且基于所使用的组分的数量在实际生产中无任何损失或错误的情况下,应能生产的数量。(18)实际产量(Actualyield)指某种药品在生产、加工、包装的任一适当的阶段实际生产出的数量。(19)比率(Percentageoftheoreticalyield)4实际产量(生产、加工或包装某种药品的适当阶段)与理论产量(在相同阶段)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20)验收标准(Acceptancecriteria)建立在相应的取样方法基础上的药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和合格、不合格标准(如合格质量水平和不合格的质量水平),是决定批准或拒收一批(或其他生产单元的小组)药品的必需因素。(21)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指一个样品按合理的标准抽取(如随机取样法),并包含若干单位(元),以能保证样品准确描绘被取样品的物料。A.总则211∙1范围(a)本部分的条例包含人用或兽用药品制备的现行最低限度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b)在本章里的这些针对药品的现行GMP条例和本章600至800的所有部分针对人用生物制品的现行GMP条例,除非明确另有说明者外,应认为是对本部分条例的补充,而是不代替。本章其他部分或本章600至680各部分和本部分均可适用的条例,前部分的条例可代替本部分条例。(c)在考虑经提议的,发表在1978年9月29日联邦注册表(FR)上一项免除时,若产品及其所有成份是以人用物品形式作一般销售和消费且这些产品根据其预期用途,亦可列入药品的范围内,则不应对这些非处方药(OTC)实施本部分条例,直至进一步的通知为止。本章110部分和113至119部分的条例用于鉴别这些变是食品的OTC药品是否按照GMP的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211∙3定义本章210∙3中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B.组织与人员211∙22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a)本部门有批准和拒收所有成份、药品包装容器、密封件、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及药品的职责与权力。复查生产记录和权力,保证不产生差错,或若发生差错,保证他们充分调查这差错。本部门负责根据合同,批准或拒收由其它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药品。(b)适当的实验室检验设备、批准(或拒收)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包装材料及药品,质量控制部门是可以获得的。(c)本部门有批准或驳回影响药品的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的所有程序或规格标准的职责。(d)适用于本部门的职责与程序,应成文字材料,并应遵循。211∙25人员资格5(a)每位从事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教育及有实践经验,完成委派的各项职务。培训是按照现行GMP(包括本章中的现行GMP条例和这些条例要求的成文程序)中涉及雇员的内容。邀请合格人员指导,并连续多次培训,保证雇员熟悉现行GMP对他们的要求。(b)负责监督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工作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应受教育、培训及有经验,完成委派的各项职务。以此作为提供药品具有安全性、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的保证。(c)有足够量招待和监督每种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的合格人员。211∙28人员职责(a)从事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的人员,应穿着适合于其履行职责的清洁衣服。按需要,头部、脸部、手部、臂部另外罩,防止药物受污染。(b)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c)未经监督人员允许,其他人员不能进入限制进入的建筑物和设施。(d)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明显地表现出现有影响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疾病或开放性`损伤,应避免接触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包装设备、密封件、中间体,直至监督人员结对药品有不利影响的健康情况。211∙34顾问为了对问题提出意见,聘请顾问。顾问应对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提出建议,他们受过足够的教育、培训,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保留他们的姓名、地址、任何的顾问资格及服务形式等履历资料。C.厂房和设施211∙42设计与建造特征(a)任何用于某类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厂房或建筑群,大小适宜,结构与位置使其易于清洁、保养、适合操作。(b)建筑物有足够空间来有条理地安装设备和放置材料,避免不同类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标签、中间体或药品等相互混放,防止污染。通过厂房的上述物料其流向在设计时要防止污染。(c)操作应在明确规定的、大小适中的地区内进行。这些地区内进行。这些地区按规定各自分隔开,以防止污染。下列操作须在单独的地区内进行:(1)发放给生产或包装前,质量控制部门取样期间,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签收、鉴别、贮存及拒收。(2)在处理前,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贮存。(3)已发放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贮存。(4)中间体的贮存。(5)生产与加工操作。(6)包装和贴标签操作。6(7)药品发放前的隔离贮存。(8)发放后药品的贮存。(9)控制室与实验室操作。(10)无菌操作及有关操作。(Ⅰ)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平滑、坚硬、表面易清洁;(Ⅱ)温度与湿度控制(Ⅲ)空气经高效过滤器、在正压下过滤、层流或非层流均可;(Ⅳ)环境监测系统;(Ⅴ)创造无菌环境、房间和设备清洁、消毒系统;(Ⅵ)控制无菌环境的设备维修系统。(d)青霉素生产、加工及包装设备与生产其他人用药品的设备分开。211∙44照明所有地区均须提供充足的照明。211∙46通风、空气过滤、空气加热与冷却(a)提供足够的通风。(b)提供足够能控制空气正压、微生物、尘土、温度和湿度的设备,适应药品生产、加工和贮存需要。(c)空气过滤系统,包括预过滤器和微粒物质空气过滤器。空气经过滤才送至生产区,如果空气是再循环到生产区,应测量尘埃含量,控制从生产区带来的尘埃。在生产区、生产中发生空气污染,应以排气系统或其他系统充分抽出空气,控制污染。(d)青霉素生产、加工和包装的空气输送系统应与其他人用药品的空气输送系统完全分开。211∙48管件(a)在持续正压下,应对药品无污染的管道系统内供应饮用水。饮用水应符合环境保护机构制订的“基本饮用水条例”标准(40CFR141部分)。不符合该标准的水,不许进入水系统。(b)排水设备应有足够的大小,可直接连接排水管及安装防止虹吸倒流的空气破坏设
本文标题:cGMP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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