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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研究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和提供社会服务。第二章研究机构的设置与审批第三条研究机构的界定:研究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及境内外其它单位在我校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目的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机构。依据审批程序及两级管理体制分为校管和非校管两大类。(一)校管研究机构指由上级部门批准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设立、学校提供条件保障的研究机构。(二)非校管研究机构指由学院(校管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批准设立,并由所在学院(校管研究机构)提供条件保障的研究机构。第四条研究机构的设置条件(一)校管研究机构设置条件:1.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近、中、2远期研究目标。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发展政策,在某一研究领域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和突出的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部委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至少获准2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2.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研究人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少于5名,45岁以下的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达60%以上。3.提供保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研究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年均在校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不少于100万元,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不少于20万元(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4.近三年内,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在A1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A1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5.有上级部门所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等。(二)非校管研究机构设置条件:1.紧跟学科前沿、社会急需或具有明显的预期经济效益,有明确、具体的研究任务和规划。2.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比较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研究人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少于3名,45岁以下的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达50%以上。有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高水平的杂志上发表。3.近三年,承担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省部级项目或5项以上横向项目;年均在校经费: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50万元,社会科3学类研究机构不少于10万元(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三)发展势头好、潜力大的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可优先设置研究机构。第五条由筹建单位或研究机构负责人填写研究机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第六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核,校管研究机构还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七条校管研究机构由学校发文;非校管研究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发文,并报学校备案。第三章研究机构的职责第八条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瞄准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第四章研究机构的管理第九条国家、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校管研4究机构按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它校管研究机构,以学校为主进行管理。第十条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校管研究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编制、设备和用房等条件。研究机构负责人和内设机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报学校审批。第十一条非校管研究机构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聘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第五章研究机构的经费第十二条学校对校管研究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一)经费支持坚持统筹兼顾、填漏补缺原则,同一平台涉及多个部门建设时不累计叠加。(二)下述研究机构,建设(评估)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和运行费,建设(评估)期满后只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以上的平台,建设配套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50万元。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20万元,年运行费50万元。3.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学术专题数据库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30万元。4.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次三年评估期内,年建设配套费5万元,年运行费15万元。(三)下述研究机构,建设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建设期满后提供运行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配套费按主管部门5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年运行费15万元。2.重庆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年建设配套费30万元,年运行费10万元。3.其他校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每个机构每年运行费5万元。(四)校管科研机构运行费中的20%可作为事业基金。第十三条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机构上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后,报财务处,方可将其建设费或运行费列入年度预算。第六章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研究机构的考核分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研究机构的保持、晋升、降级和撤消。第十五条设立专家组对研究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等级的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六条研究机构的评估内容为:承担科研课题、在校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等。第十七条评估为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继续保持同类研究机构待遇。第十八条评估为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表彰。第十九条评估为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如下处理:(一)评估为不合格的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年仍不合格者,降为非校管研究机构。(二)评估为不合格的非校管研究机构,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一6年仍不合格者,予以撤消。(三)成立两年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检查评估的,予以撤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7西南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简称“111计划”)是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为加强我校“111计划”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教技〔2006〕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111计划”要根据五年的建设计划,瞄准学科前沿,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开展与国外学术大师及学术骨干等的高水平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提升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力争所建设学科创新基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学校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学科建设、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111计划”整体规划、审定建设整体方案、审批“111计划”建设基地评估、验收报告以及对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办公室正副主任由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联络相关工作。第四条“111计划”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8责组织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实施执行;负责组织国内研究队伍;负责海外专家的聘请、管理;负责基地建设效益总结、组织起草基地建设评估和验收报告;负责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科学与合理使用等。基地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教授委员会等方式加强基地所在学院对基地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第五条科技处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学校“111计划”基地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的跟踪管理,协助引智基地办理外国专家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检查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情况等。第三章队伍构成与管理第六条队伍构成:(一)有国内科研骨干不少于10名。(二)外聘的海外人才不少于10名,其中至少含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6名学术骨干。学术大师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骨干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海外人才指应具有外国国籍或所在国家永久居留权,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三)海外人才在校工作的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不少于3个月;一般情况下,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校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第七条资金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学校确保经费及时到位。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一)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国内旅费和津贴。9(二)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研究生和博士后的助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助研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原则上不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三)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短期出国费用标准按照学校因公出国有关规定执行。(四)其他与基地建设相关的费用。(五)基地负责人是基地财务及经费使用的总负责人。经费的报销应有基地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关于“111计划”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要求,应严格执行建设经费年度执行计划,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项目执行期间由基地建设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bythe111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九条根据项目规划要求,引智基地在每年的一月上旬提出本年度的实施方案;学校“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严格按方案执行,每年的8月份提交上年度总结,“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年末组织对基地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十条对学科引智基地的博士后名额入站数,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数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引智基地组织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积极引进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开展10多学科合作的科研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11西南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西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基地建设标准:通过建设,使基地在其研究领域成为国内一流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和咨政服务中心;同时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为我校的科研机构改革探索一条新路,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二)作为一个科研平台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基地的组织活动和工会活动纳入主要依托学院党政工团统一管理和安排。(三)学校每年划拨基地运行费50万元,其中20%可以作为事业基金。另划拨45万元作为两个重大项目配套经费和成果奖励(
本文标题:西南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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