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所保护的人格权以及总体制度设想在研究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之前,必须首先研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所保护的人格权,以及这一制度的总体设想和考虑,这样,才能够明确每一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对于保护具体人格权所产生的作用和功能,真正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意义所在。(一)人身损害赔偿所保护的具体人格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所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包括几个人格权。生命健康权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究竟是几个,在理论上有过激烈的争论。在很长的一个时间里,人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仅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两个人格权。但是,实际上在这个概念中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包括身体权。因此,对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①(注:以下这些论著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立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做出了贡献,这就是: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43-14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84;梁慧星.中国人身权利制度[J].中国法学,1989,(5).同时可以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35页以下。)对于这样三个人格权,其各自所调整的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界限究竟应当怎样区分,应当认真研究。1.生命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②(注: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016.)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③(注: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社,1979年缩印本,1727.)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2.健康权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健康是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制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状态,①(注:辞海[Z].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缩印本,254.)或者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②(注: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550.)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健康还指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状况。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简言之,健康所概括的,就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人体机能和功能发挥的完善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害健康权,是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受到了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侵权行为造成了这种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这样的结果有三种形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愈合;二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三是造成了其他疾患。侵害健康权与侵害生命权的界限在于,凡是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虽然是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生命丧失的,就都不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人体功能完善性发挥后果的,是侵害健康权。3.身体权在汉语中,身体是指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而不是像英语中的bodily专指人的身体。身体包括肉体的整个构造以及附属于身体的所有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1)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等组成的整体。因此,身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组成的整体性和完全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身体权就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基本功能,一方面是对身体组成的完整性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其着重点在于前者。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擅自取得人体组成部分,破坏的是身体权的实质完整;对身体进行殴打、戏弄等但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形式上的完整。这些行为都构成侵害身体权。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都以人体作为侵害的对象,这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功能的完善性发挥,破坏的是人体功能的完善性;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体组成的完整性,破坏的是人体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完整。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既破坏了人体组成的完整性,又破坏了人体功能的完善性,那么应当从重而论,认定为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二)侵害生命健康权可能产生的损害和损失侵权行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以下列举的是侵害这三种权利的一般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人格权,都可能造成人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例如,擅自剃除人的毛发,擅自剪除人的指(趾)甲,擅自抽取人的血液、脊髓以及其他体液,而没有造成健康权损害后果的,都是对人体组成完整性的侵害。二是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例如,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擅自搜查身体,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戏弄等。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以手作为模特的人,必须保证手的健美,包括指甲的完整和美观。侵权行为造成其指甲的损害,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专业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财产损失。二是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因而,会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如前述的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由于这种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1)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4)护理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交通费损失。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6)住宿费损失。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7)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损失。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造成残疾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生活费来源。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8)残疾用具费损失。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的损失。(9)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失扶养费的来源。这种扶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扶养费,是扶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①(注:张新宝.分割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1-8-12.)这就是,伤害越严重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重,伤害越轻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轻。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丧葬费的损失。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扶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残疾者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4)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三)建立完善的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对于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以下设想:第一,尽快制定《中国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并且拟议在制定民法典之前首先制定出《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
本文标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982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