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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第一节罪犯教育的发展历史(一)奴隶社会人类社会出现罪犯的历史已非常久远,但在零星的早期监狱史料中,基本上没有罪犯教育的记录。中国奴隶社会的刑罚思想,是野蛮的报复主义,生命刑、身体性是刑罚的主要内容。虽然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但从史料上没有看到什么实际的效果。(二)封建社会进入封建社会,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刑罚思想的变化,人们开始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教化。明朝(山西省)洪洞县“苏三监狱”清末的监狱改良沈家本监狱改良主张:(1)建造新式监狱(2)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人(3)监狱应当重视减少对少年犯的教育惩治(4)注重对监狱官吏培养(5)重视监狱理论研究(6)主张制定监狱规则中国第一步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明确监狱行刑必须贯彻对罪犯的“迁善感化”原则,这显然是受到了西方国家工业文明中“自由、博爱”精神的影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北洋军阀政府的监狱1913年司法部公布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二)国民党政府的监狱1928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公布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基本保留了1913年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的原貌,只是个别条文的修改。规定了“在监者一律实施教诲”,教诲的内容主要是封建伦理纲常以及国民党党义,还有宗教教义。1949年至1966年曲折发展阶段方针的三次变化;1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实施;教育改造创造人间奇迹。1966年至1976年停滞发展阶段1976年至今(1976——1981;1981—1989;1989至今)大发展阶段三像;六个字(教育、感化、挽救);三分工作(分押、分管、分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现代化文明监狱等等。新中国建立以来罪犯教育的发展二、罪犯教育的目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行刑目的(1)首要目的——惩罚与改造罪犯(2)主要目的——预防和减少罪犯(3)根本目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以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手段为主的监狱工作体系一、罪犯教育(一)罪犯教育:是指我国监狱为实现刑罚目的,在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系统的影响活动。(二)罪犯教育的特征1、法定性(1)我国《刑罚》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接受教育和改造(2)《监狱法》第三条、第七条对罪犯教育有规定,罪犯必须依法接受教育,这既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2、强制性3、综合性(三)罪犯教育的性质是由我国监狱依法实施的强制性再塑教育。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关键手段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一种再塑活动(四)罪犯教育的任务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二、传授知识,培养技能三、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二、罪犯教育的目的(一)罪犯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教育目的是指通过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质量和规格的人。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提供了罪犯接受教育的发展方向和预定的发展结果;另一方面,罪犯教育目的是罪犯教育活动的起点,指导和支配整个罪犯教育过程,监狱必须按照教育目的去选择内容,采用一定教育方法和手段,组织一定教育活动。(二)确立罪犯教育目的的依据1、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罪犯教育目的确定的物质前提2、生产关系是确定罪犯教育目的的阶级属性的因素3、罪犯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是确立罪犯教育目的依据(三)罪犯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1、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罪犯个体的需要2、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社会的要求3、罪犯教育目的应当体现社会需要与罪犯个体发展的辨证统一。(四)罪犯教育目的的基本内容(一)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二)培养罪犯良好的思想素质、知识技能素质和身心素质第二节罪犯教育的原则罪犯教育的原则,是根据罪犯教育的目的和对罪犯教育的规律认识而提出的指导罪犯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罪犯教育原则的法律规定:《监狱法》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施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一、因人施教原则(一)因人施教原则:是指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有区别、有针对性的教育因人施教是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思想,是教育人、培养人的一条基本经验。(二)因人施教原则的基本要求1、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四知道”: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了解罪犯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到熟知熟记。它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功,也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基本业务要求。“四知道”的具体内容:①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特征、文化程度、捕前住址、捕前职业等。②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性质、原判刑种、刑期、释放日期、犯罪案情等。③知道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籍贯、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④知道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认罪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三大现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调查方法:查阅档案、外出走访、观察、问卷、个别谈话、心理分析、集体分析等2、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主要是制定方案,解决“如何做”的问题制定方案应当根据每个罪犯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策略因人而异教育方法的阶段性3、注意因势利导就是要抓住罪犯思想波动的契机,向好的方面加以引导“契机”:亲属探望受到表扬或批评奖惩大会特殊事件等二、分类教育(一)分类教育:是指监狱在对在对罪犯进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基础上,针对某种犯罪类型的罪犯而采取不同的内容和教育方法进行教育的原则国外罪犯分类制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是最早的。这种模式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此外,英国16世纪中期,也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这可以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从罪犯分类制度的分期上看,这是初创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最典型的分类制度是美国。1773年,美国建成沃尔特街监狱,监狱根据囚犯的性质分别关押。经过近3世纪的发展,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形成时期,尤其是具有监狱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宾夕法尼亚制和奥本制在美国诞生。这对世界罪犯分类产生了广泛影响。此间,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大力推进包括罪犯分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制度改良。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自1846年起,国际监狱会议在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中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罪犯分类制度的创新从20世纪初开始,大约持续了50年。罪犯分类工作创造了诸如矫正、康复的多种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犯分类制度同其他社会政治制度一样得到较快发展,是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罪犯分类制度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科学性、组织性的特点。罪犯分类方法、体系、理论得到全面创新。从国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上看,其历史分期具有明显阶段性。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的阶段性也很明显。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分类制度起步很迟。1989年,司法部在总结部分监狱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则,同时,提出纯度要求。自此,全国大部分监狱按暴力型、财产型、性犯罪等实行分别编队。(二)贯彻分类教育原则的基本要求1、正确处理分类教育和分押分管的关系2、正确处理分类教育与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关系3、加强分类教育的理论研究我国目前的罪犯分类还依据罪犯刑期、犯罪性质认定,虽然可能解决了交叉感染问题,但深度感染问题的情况严重。再从分类实施上看,我们的罪犯分类工作只是由集训入监队的少数干部根据犯罪性质排队“归堆”从教育内容上,也处于浅层次,满足内容陈旧,多年不变的几次大课。而且更科学的方法来矫正恶习,几乎缺乏这方面的实践。可见,罪犯分类制度的科学性任重道远三、以理服人原则(一)以理服人原则:是指在罪犯教育的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循循善诱,使罪犯分清是非,提高认识。以理服人的原则的基本要求1、罪犯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2、坚持调查研究,注意工作方法3、坚持正面教育和疏导相结合4、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坚持言教与身教相结合,注重身教反对压服:第一,压服的结果往往是压而不服第二,压服会导致罪犯将错误的思想行为掩饰起来第三,不能使罪犯明辨是非和提高思想认识
本文标题:第一讲 罪犯教育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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