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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第三讲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二)类别•(三)原产地认定标准•(四)申报要求•(五)原产地证明书•(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贸易措施,按一定的标准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一国(地区)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二)类别•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优惠原产地规则•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一般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形式制定)即“协定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框架协议》、《CEPA香港》、《CEPA澳门》、《早期收获协议》、三个《换文》等。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自主原产地规则)•为了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而认定的标准。(三)原产地认定标准•分为:•完全获得标准: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品。•不完全获得标准:货物的生产制造有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介入。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2)增值标准•(3)直接运输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①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②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③在该国(地区)领土出土和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④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⑤由该国(地区)船只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海洋产品;⑥该国(地区)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⑦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⑧该国(地区)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⑨该国(地区)利用上述①—⑧项所列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2)增值标准:非完全在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②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占进口货物FOB的比例要求达到:A.《亚太贸易协定》增值部分≤50%;孟加拉国≤60%B.《框架协议》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来自自由贸易区≥40%,即非自由贸易区≤60%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占30%D.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来自巴基斯坦成分占≥40%E.非洲不发达国家,来自受惠国成分≥40%•例:我国某公司从越南进口的设备。有20%的零件是美国生产的,还有30%的零件是法国生产的,剩余的成分都产自越南,最后在越南进行组装成成品。然后从越南出口到我国,那么我国企业在进口这批设备的时候,原产地的申报是越南、还是美国、还是法国呢?•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越南完成的,另外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不少于40%,非东盟国家的材料、零件(美国和法国的材料加起来是50%)没有超过60%,因此,就可以判断这批设备的原产国是越南。(3)直接运输标准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①《亚太贸易协定》B.经非受惠国运输,但能证明由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要求,并且未被使用、交易或消费、未被处理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东盟我国②《框架协议》东盟国家其他自由贸易区我国(未经过非自由贸易区)东盟国家非自由贸易区我国(需满足条件):A.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B.产品经过上述国家时未进行贸易或者消费;C.除装卸或者为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外,产品在上述国家未经过任何其他加工。③CEPA香港内地口岸;澳门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转运)受惠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④《早期收获协议》受惠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应符合条件:A.仅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B.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C.未经任何加工和改变性质的处理。•⑤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同④相同。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③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④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⑤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⑥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⑦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⑧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⑿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⑾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针对两个及以上国家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A.税则归类改变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使其的四位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B.补充标准:a.从价百分比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30%。b.制造或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c.工厂交货价支付给制造厂所生产的成品的价格。单选题,97•我国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_____及其以上。•A、60%B、50%C、40%D、30%•答案:D多选题,2000年•原产地的规定关系到对进口货物实施不同税率的问题,我国有关规定中所指的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A、货物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有了改变•B、货物经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C、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D、货物经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答案:ACD判断题,2002年•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及其以上。•答案:对单选题,98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香港购进一批电视机,其中显像管为韩国生产,集成电路板由新加坡生产,其他零件均为马来西亚生产。最后由韩国组装成整机。该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电视机时,原产地是()。•A.香港B.韩国C.新加坡D.马来西亚•答案:B•在这道题中,最后的加工工序是在韩国,在韩国把这些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货物的四位数税号已经发生改变。因此原产地是韩国(四)申报要求(了解)•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正常单证以外+原产地证书+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经非受惠国时)+全程运单。2.《框架协议》规则•主动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证件同上。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申明零关税税率;•证件:有效的原产地证书等。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主动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另交联运提单、原产地证书、原始商业发票副本等。5.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申明适用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180天)、联运提单(经第三国运输)、原厂商发票等。(五)原产地证明书•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A、B)(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A、C、D)(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A、E)(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明书(A、F)(5)2005年8月1日起,台湾15种水果实行零关税,需符合: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运输要求:直接从台、澎、金、马运到大陆或经香港、澳门、日本的石垣岛运至大陆。注:A.原产地证书由受惠国发放,所有内容必须与给惠国备案一致,一个证书只适用一批货物。B.不能提交时,先依海关确定原产地并征税、放行货物,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天内补交,多征的税可退回。C.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提交,第三方转运时,延长至6个月,FOB≤200美元免交。D.不能当时提交,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交,多征的税可退回。E.适用CEPA项下的货物,实行绿色关锁制度,无法联网核对时,可先交保证金放行货物,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情况,情况属实可退还保证金。F.在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出口后15内签发,或货物装运起1年内补发,在签发之日起6个月提交,最多可延长至8个月。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A.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B.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C.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D.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自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涉案产品时,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口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上,按照相应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要求先行验放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并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唯一标准。若海关通过查验货物或审核单证认为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不真实的,海关将根据原产地规则标准予以确认。(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说明资料;•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二、税率适用•(一)税率适用原则•2007年进口关税水平为9.8%。•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出口税则按进口税则列目方式确定出口税则税目,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出口税率。1.进口税率适用原则:从低计征•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本文标题: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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