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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和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第三条集团结算中心是集团货币资金的调控中心,对全集团的货币资金实行“资金集中、结算集中”的管理与核算模式。第四条集团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月计划,日平衡”的制度。每月29日前,财务部驻各单位财务科根据集团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销部分)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下月的财务收支计划,报集团财务部审查平衡后,编制“月度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下达各单位。各单位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需提前一天通知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前一天的收入及月度收支计划,每日平衡一次,分轻重缓急程度,办理对外付款。二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第五条集团范围内因出售产品、副产品、残次品、三废产品、材料等的销售收入及对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货币资金须全部转笔试集团财务部指定的银行账户。凡是有现金收入的,各单位财务科负责将现金存入集团财务部指定的银行账户的。第六条集团财务部为各企业分别开设一个银行存款专户,均为“只收不支”账户,专门用于归集集团产品销售所实现的货币资金收入。账户收入的核算由各企业的财务会计科负责,资金的对外调拨由财务部以转账支票划转。第七条集团对外货币资金的支付,均以月度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为依据,一切对外款项的结算,都必须通过集团结算中心进行,各单位出具付款票据,由结算中心具体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第八条财务部为各单位开设一个银行存款备用金专户,定期、拨入一定的资金,由各单位财务科自行掌握开支,具体开支的范围为:工资、奖金的发放,备用金借款、差旅费的报销及1000元以下需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开支。三现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和结算制度。第十一条现金支付范围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3.在转账金额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及其他支出。5.除本管理制度的第十一条第3项外,需支用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部分,应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如去边远地区结算不方便或采购地点又不定的地方采购,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各单位应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第十二条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下达的额度。各单位的库存限额,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如有变动,应同时向开户银行和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结算双方在集团内部不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第十四条各单位的现金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数,必须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产品销售尽量避免用现金结算,如有特别情况,需经各单位财务科长签字同意,将现金送存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持银行盖章后的送存簿回单到结算中心办理结算。第十五条各单位所需支付的现金必须从开户银行备用金专用中提取。第十六条严禁以白条、票据、债券等顶替库存现金。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第十七条对各类临时寄存款项必须经各单位财务科长书面批准,并由临时寄存人自封并加盖印章,出纳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寄存。第十八条库存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赔偿,长款时必须向各单位财务科长汇报,查明原因,不得以长补短。第十九条各单位保险柜不得为私人保管现金,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存放现金。第二十条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本单位的现金库存量,检查要有纪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整改。四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只准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备用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重复开户,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使用。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签发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到开户行(包括结算中心)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第二十四条月终各单位必须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处理未达款项,不能处理的未达款项应列出清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五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外埠存款必须确定采购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本单位报账,保证存款的完整。外部驻地人员必须按当地银行有关规定支付各种款项。第二十六条信用证存款,按银行系统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文标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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