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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1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教案首页授课课题: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授课班级:15西点1,2,315广告2授课时间:2015.12.712.812.912.9授课进度:27,28授课节次:3,4,1,2,3,4,1,2缺席号:课堂类型:讲解教具:多媒体教学目的:根据,划分故意犯罪的一般发展过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教学重点:掌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的概念教学难点:区别不同停止形态的异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念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停顿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一般发展过程:犯罪目的的确定为犯罪做准备实施具体犯罪并完成犯罪起意准备实行完成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1)完成形态的犯罪犯罪既遂(2)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准。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概念3、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具体类型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脱逃罪结果犯——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险犯——以危险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举动犯——一旦实施行为即为犯罪既遂A、预备性质——参加恐怕活动组织罪B、教唆煽动性质——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例1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下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刘某是一种什么行为?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应当构成犯罪既遂,刘某属于自救行为。案例2李某在其老乡家中,乘夫妇不在家中,将其刚出生的婴儿盗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夫妇发现,李某遂将婴儿扔弃后逃走。分析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儿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论处的一种特殊情形,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案例3被告人刘某,女,因与丈夫关系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一日,夫妻吵架后,丈夫出门。刘某在家越想越气,为泄愤,点燃火种将床上用品引燃,烧毁自家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未殃及四邻。请问刘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本案中的放火罪是危险犯的一种,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本案认定为犯罪既遂。类似案例参照书52页案例学习部分(铁路破坏活动)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4.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条文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概念(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预备行为:第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第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二、犯罪预备的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物品;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或者破坏、排除障碍的物品;3、专用未达到或者逃离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用以掩护犯罪或者消灭罪证的物品。所谓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找、加工等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或者被害人的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行为;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到达地点;6、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预谋;7、拟定犯罪和逃跑计划等。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得减原则案例王某尾随一女性居民周某,意图抢劫。周某发现有人尾随后,急忙上楼,王某也跟了上去,周某走到自己家门口,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王某误以为周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屋内,并随收锁上房门。周某因受到惊吓,大叫了一声,其丈夫刘某闻声走出卧室,拉开电灯,发现王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王某答道:“我是来推销产品的。”刘质问:“推销产品怎么可以不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屋内?”刘见王某无话可答,在邻居的协助下,将王某送到派出所,王某供认自己进入周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吗?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尾随行为的范围,而是已经实施了强行入室的行为,其强行入室行为已经属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手段范畴之内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案例被告人王某、刘某在福建省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一天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王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当吕某在两被告人从公路拐向该村小路时,因见前面荒凉偏僻,便不肯继续往前走,并停下来向被告人索要车费。两被告人不给,并要吕某继续开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时,围观群众见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又发现王某身上带刀,即将两被告人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审讯,两人交代了预谋抢劫的事实。问:本案属于故意犯罪的那种停止形态?分析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的预定地点,属犯罪预备行为中的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拒载,其犯罪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5.犯罪未遂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案例被告人黄某是某机电厂的工人。一天黄某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在被拉开后,黄某便产生了杀害刘某之念。回家后,黄某见准备炸鱼的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厂里的途中,黄某截住一拖拉机,逼着司机送其到厂。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弃车跑掉。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某扬言要刘某下跪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炸死他。说完,黄某跑向刘某的车间,到车间没有找到刘某,便在车间门口等候,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被告展开政治攻势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自首。问: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分析由于杀人行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内容的,所以,杀人行为总是针对一定被害人的,只有针对一定的被害人才谈得上杀人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在场,其杀人行为无从实施。因此本案并没有着手,而是寻找被害人的预备行为。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否齐备。犯罪完成与否案例刘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住宅小区,翻门入院,将三号楼一单元门外的一辆摩托车撬开后,推至一号楼东墙边一夹道内隐藏起来,随后,刘某又返至大门撬门锁时,被查夜的治安民警抓获。问:本案刘某的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分析刘某将摩托车撬开后,隐藏起来,准备撬开大门后再窃走,此时他人的摩托车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其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其盗窃行为的结果已经发生,所以应当构成既遂。足以左右、阻碍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它应具有质与量的统一。3.犯罪未完成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主要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区别两者的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这就是著名的弗兰克公式。案例陈某,某晚骑车行至一偏僻处,见对面骑车过来一单身女子,故顿起歹念,上前故意撞到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并用暴力将其拖至河边,欲对其实施强奸,正在这时,从后面驶来一辆面包车停在两人前方,被告人心生怯意,遂放开被害人逃走。被告人心有不甘,骑车继续向前,行至一桥边后,发现路边又一单身女子骑车过来,遂上前逼迫被害人下来,强拖至路旁草丛中,欲行强奸。被害人对被告人谎称自己有艾滋病,被告人听后便不敢再实施强奸行为,匆匆离去。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吗?分析本案中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所以都属于犯罪未遂。单选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称为不能犯的未遂。其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导致的未遂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误认为乙是妇女而意图强奸,发现乙是男人后逃跑,符合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特征,属于强奸未遂,B选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不能因为甲发现乙是男人便不再继续强奸,就认定甲构成强奸中止,因为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原因所致。【答案】B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该种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前的这一时间阶段中。(1)时空性(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彻底性(2)自动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例证(自动性)张某想毒杀李某,一天张某约李某到他家中饮酒,张某事先买了两小瓶毒药,两瓶的药量合起来刚好可以毒死李某。李某来后,张某先将一瓶毒药倒入李某的酒杯中,李某一饮而尽,这时,张某后悔,便没有将另一瓶毒药给李某喝,因而李某并没有死亡。而事后发现,张某的买的另一瓶毒药实际上是假药,没有任何毒性,即使其将毒药给李某喝,也不会造成李某死亡。分析判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行为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应当以犯罪人自己主观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自认为犯罪可继续,而放弃,即使客观上犯罪不可能继续实施,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己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去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1)时空性这种犯罪中止是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产生之前的时空范围内。(2)有效性案例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但甲后悔,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毒药,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乙没有什么异常症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诉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问:甲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中止?分析本案中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缺少有效性这个重要条件,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是犯罪既遂。所谓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在当时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具有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倾向于定为犯罪中止主要理由(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状态。案例甲某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一天
本文标题:1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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