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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0vsQQ(一)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360vsQQQQ利用其绝对垄断地位,导致消费者没有选择。简单的看,QQ就是一款即时通讯工具,但这其实不仅仅是一款工具,这里面还储存有大量用户的信息,比如朋友联系方式、商业合作伙伴信息等等,这已经不仅仅是一款软件。这是在强迫消费者必须使用QQ。360vsQQ(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360vsQQ360是否对QQ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自由评判并选择。同时,如果QQ认为360确实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要采取何种行动,也要给用户提供一个选择的缓冲期,因为腾讯所称的损害并不具有紧迫性,并不是说不马上采取行动就会导致电脑崩溃或QQ无法使用等严重的安全后果。第一章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号颁布,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1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上半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相对较大的商品是汽车、空调类产品和食品,同比上升幅度相对较大的服务是快递和邮政、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旅游。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公共服务行业服务意识亟需提高上半年,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投诉同比增长46.7%。消费者反映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问题有:供水价格高、水质差;因电力、燃气计量器具问题导致消费者多付费;供热温度不达标,供暖设施维修服务不及时;有线电视收费不合理,售后服务响应缓慢等。此外,家政服务公司收费高、服务差,搬家公司野蛮装卸、损坏物品等问题深受消费者诟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大量出售钟点工预付费卡,然而,当消费者需要服务时却无法及时提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旅游投诉增幅大在旅游投诉中,问题主要集中在:旅行社随意变更路线,任意增删景点,乱加购物场次,降低服务标准;因旅游目的地发生地质或自然灾害致使取消组团,旅行社对消费者退还费用不及时、不合理。如消费者田先生等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出境七日游,按照计划到达第一目的地时,因遭遇当地早已预报的台风袭击,地陪人员要求旅行团成员住了三天酒店。第四天和第五天,又因导游或记错飞机起飞时间或搞错航站楼等工作失误,致使后续的旅游安排出现不同程度的缩水。此外,一些经营者假借分时度假之名,向消费者一次性地大额收取相关旅游费用,然而,由于旅游服务期限短则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合同履行存在巨大的风险。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空调投诉创新高在空调类产品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空调制冷效果差;售后安装拖延时间;室内机壳开裂、噪声大;安装服务乱收费、水平差、态度恶劣。如浙江消费者徐先生于2011年4月2日购买了两台空调和一台冰箱,因安装服务人员在安装其中一台空调时未抽真空而引起空调性能下降。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每到夏季来临之时,总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冒充厂商售后服务人员,打着免费清洗名义为消费者检修空调,并通过提供加氟、更换配件等维修保养服务,索取远高于市场价的高额服务费用。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食品投诉增长快在食品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质量安全和价格问题,其中涉及质量安全问题投诉占食品投诉的比例65.8%,涉及价格问题的投诉占比7.7%。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一些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生产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化工原料、滥用生长素、抗生素等问题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忧虑。如广东消费者陈女士于今年4月29日在一家食品经营店购买了玫瑰花茶,当晚喝完即感不适,经医生诊断为食用玫瑰花中毒,花去了二千多元医药费。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价格问题投诉不容忽视2011年3月15日,中消协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推进明码实价活动,得到了十几家大型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的积极响应。其后,各地消协组织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市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明码实价进商场、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活动,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然而,一些行业企业无视相关价格法规,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密谋串通涨价,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急先锋。目前,不少外资品牌汽车厂商利用部分紧俏车型实施加价提车、强制搭售和强制保险等现象大有形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业潜规则之势,必须加以遏制。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预付费消费蕴藏风险主要表现在美容美发、洗浴游泳、减肥健身、家政服务、分时度假、婚纱摄影、洗车等消费领域,一些经营者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服务条件,更有一些经营者因突然停业、主体变更等,致使消费者手中的预付费消费卡无法继续消费等。如王女士在某游泳馆办理一张冬泳卡,在2011年春节期间,该馆在未做任何形式的告知的情况下擅自闭馆二十天。当消费者向该馆提出顺延服务的要求时,遭到经营者的拒绝。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办理预付款式消费卡时除了要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外,还要考虑实际需要,避免大量购买而承担过大风险,同时,购买后应该按照约定条款及时消费,一旦发现经营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可以设立一些企业自律预付费保证金等做法,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推广。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旅游合同违约问题突出2010年,旅游投诉量同比增长38.5%。主要问题:不少旅游公司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线路行程,减少参观景点,增加收费景点,硬塞购物安排,有的导游甚至涉嫌强制消费,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旅游感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出境旅游服务中,一些导游通过安排大量购物获取不菲收益,但当消费者所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他们往往推诿搪塞,无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调整对象: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生活资料或者接受生活服务的自然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1、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第一、《消法》其实质是保护最弱智权益的法律,而自然人便是最弱势的法律主体;第二,只有自然人才能将生活消费活动真正地进行到底。另外,在《消法》中,自然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同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购买、使用生活资料或者接受生活服务的活动只能由《合同法》来调整。2、消费者必须与生活资料的购买、使用或服务的接受活动相联结。注意:第一、此处的“生活资料”不等同于生活必需品,否则会缩小《消法》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个人,生活必需品是各不相同的,很难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第二,此处的“使用”不是“购买”。自然人只要是使用了生活资料就可以适用《消法》,无需考虑是否购买的问题,亦无需考虑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适用。现实生活中,如奖品、赠品、试用品等。理由是:该商品或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第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如购买种子、话费、农药等,因为在广大农村这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密不可分的。3、消费者购买、,使用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必须是为了满足自己或家庭的生活,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如再投资、再销售、出租等。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为《消法》的规范主体之一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等,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罚。2、经营的内容必须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是其它如行政管理、文化教育等。消费者的特殊主体-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农民需要购置大量的商品来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这些商品大多数是工业品,如农药、化肥等,而农民在购买时经常上当受骗,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对此,《消法》应予以特殊保护。但是,农民并不是购买任何生产资料都受《消法》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资料的购买者、使用者必须是农民;2、生产资料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活,否则应由《合同法》或《产品质量法》等加以调整和规范。消费者的特殊情况-单位购买供个人使用在实践中,单位集体购买、代为购买产品,然后再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或无偿提供给本单位的职工使用是经常的事情。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往往不对使用人进行赔偿,而是与单位按《合同法》或双方约定解决问题,使得具体用户很被动,甚至有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真正的商品权人和使用权人是各个具体员工,其有权依《消法》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主要讲《消法》的基本原则,强化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要求: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交易完全出于自愿,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2.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经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欺凌相对弱小的消费者;3.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消费者应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即兼顾双方的利益;4.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特别是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文明经商。不允许采取欺诈威胁迫等手段进行交易。这一原则既是国家法律也是职业道德所要求的,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完全符合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只有惜守这一原则,履行应尽的义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主要是指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主要是讲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9、监督权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案例1:赵某在某商场买了一条某某牌的电热毯,按照说明书的要求铺好电热毯,调好温度,然后和妻子李某,以及刚出生的女儿休息了。半夜醒来,熟睡的李某突然闻到一股焦糊味,起身发现褥子下半部已经冒烟,伸手一摸孩子,孩子已经停止了呼吸。李某迅速跳下床,端起昨晚未倒掉的洗脸水泼向床上。然后,伸手去摸褥子,谁知却倒在床上,失去了直觉。赵某也闻到了味道,听见了妻子端盆的声音,伸手拉妻子,结果倒在妻子身上再也没有起来,一家三口就这样永远去了。消费者的权利案例2:张某和邻居共同到城区某超市购物。选购过程中,张某在行至超市一转角处因地特别滑而摔倒,被邻居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为右侧股骨骨折。2003年1月,张某伤愈出院后要求超市赔偿其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700元。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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