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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委托代理人:职务:被申请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8号第三人:性别:身份证号:地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6月2日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24日,根据公司的安排要求,参加了公司举办的季度例行培训中的团队拓展训练。在训练期间,不慎摔伤左肘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粉碎性骨折。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观光休闲性质的活动,并非因工外出,与工作无关,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在进行例行的季度培训过程中,因企业工作特点部分员工相互交流机会较少,公司出于提升企业员工凝聚力的目的,特意于培训方案中制定了团队拓展训练计划,希望通过该训练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团队沟通与协作能力、激励团队精神。相关培训计划(包括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事先制定的、有计划的工作学习行为(不准请假),该员工也是于本次公司计划内的训练中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的受伤情况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题: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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