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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流程图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交材料(附1)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书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提交材料(附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书完成税务登记验资刻章物价2附1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一)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专兼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办学和鉴定的宗旨、目标、教学计划、大纲;(六)设备设施达到规定标准;(七)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八)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场地。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表;(二)申办报告;(三)资金、场地、人员名册、设施设备目录的情况。附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北京市民政局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3(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本文标题: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设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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