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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江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江城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按照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云交规划[2004]165号),普洱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普交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各族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养2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发展。(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立争2—3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江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管改革的原则;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保障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管养分离、培育市场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改革的原则。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公路是全县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县交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公路网络,但是,由于重建轻管、养等因素,导致当前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工作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来源且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3了农村公路的投资效益,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长远发展。为此,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对于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一)农村公路体制改革1、县、乡(镇)、村三级职责划分,农村公路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1)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县人民政府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2)县人民政府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责任主体,依据省厅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4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争取上级资金和统筹管理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辖区乡道和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报县交通局审核,筹集本辖区乡道和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村道公路的管理指导工作和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好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4)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对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协调好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助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2、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控制数)坚持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运交规划[2007]165号)的相关规定,按机构编制程序进行办理、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按每100公里配置1至2人核定,全县农5村公路总里程1950公里(其中县道181公里,乡道418公里,村道1360公里)应核编制38人,其中县地方公路管理段24人,乡镇公路管理所14人。(1)县级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段,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责任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全民事业编制,股所级单位,隶属于县人民政府交通局,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县道养护工程和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审核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交通局审批;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监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检查验收;会同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设段长1名,副段长1名,下设办公室、工程技术室、计统财务室、生产管理室、路政管理大队。①办公室3人,主要负责文秘、后勤工作和其它事务性工作;②工程技术室5人,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含养护工程的设计等)、质量监督和合同管理等工作;③计统财务室3人,主要负责养护资金管理和支付工作以及计划管理和统计工作;④生产管理室6人,主要负责养护生产管理,养护机械、材料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⑤路政管理大队5人,主要负责县6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参与协助开展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2)乡(镇)设农村公路管理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股所级单位,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县交通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乡道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对乡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和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工作;协助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做好县道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所设所长1名,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人员编制(含路政管理员)各乡镇2人。(3)村民委员会设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纳入村委会班子成员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协助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的改革1、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资源,逐步剥离现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人员,通过竞争上岗将部分养护正式工人择优转为管理人员。江城县人民政府交通局原地方公路管理段有正式职工11人,其中:全额财政拨款5人,本单位自收自7支公路管理人员6人(已退休3人),其工资由养护包干经费支付。长期聘请使用的养护机械车辆驾驶员4人,公路沿线经常性参与公路管理养护的农民代表工64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后,原来公路养护机构实行的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的体制将被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制度代替,原地方公路管理段自收自支的公路管理人员工资就没有来源,改革中首先把这部分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其他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或市场竞争主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2、逐步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机构实行的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改善工程、高级路面养护、桥梁、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高级路面的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其他等级相对较低的公路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养护。3、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8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分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公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4、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监督。(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方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做到“四有、四落实、一确保”,即:有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养护责任落实;有养护人员并坚持出勤,养护工作落实;有劳动工具和养护材料,养护资金落实;有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工作奖惩落实。确保公路晴雨畅通。1、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等工作。县道公路养护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2003)以下简称《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O73-96)(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和规程执行。弹石路面养护标准按照,《云南省县乡公路弹石路面修建、养护技术质量标准规定(试行)》9执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标准制定《县道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做好县道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和考评工作。2、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乡(镇)、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包括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乡道、村道公路养护标准参照《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程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这些标准制定出《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做好养护质量检查和考评工作。10(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和县、乡、村筹集。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省对试点单位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的补助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养护工程费补助资金的80%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20%用于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等专项所需工程费不足部分由县、乡(镇)、村筹措解决,即县道配套1000元/公里,乡道配套500元/公里,村道配套100元/公里。2、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立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资源置换、社会捐资等方式积极筹集养护资金。3、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补助金拨付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11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农村公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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