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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3依法行使财产权
第三框依法行使财产权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目的:解决财产的归属和流通使用。2.分类:广义包括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狭义指物权。3.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财产权•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案例:甲与乙定立一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及其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一并卖给乙,甲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乙,乙也搬进了房内居住,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乙是否取得了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及电视机、冰箱的所有权?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与不动产判断:P241.含义: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分类:按所有权主体分国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3.取得方式: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产权登记注意:特殊动产(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的产权的取得变更也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二、定分止争—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1.甲将自己的私房作价转让给乙,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丙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有合法协议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甲乙丙丁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A.应归甲所有B.应归乙所有C.应归丙所有D.应归丁所有解析:选A。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该案例中,房屋三次转让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归甲所有。习题体验走进生活出了国,没了房四年前,赵某因出国照顾病人,将房屋托邻居钱某照管。而钱某却将房子租给李某,并将租金据为己有,后来钱某以19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因钱某无房产证,所以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1年5月,赵某从国外回来,将钱某和李某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钱某退还李某的19万元,并将四年房租交还赵某。(1)房屋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材料中李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他不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权利人可以凭对物的所有权获得收益,赵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他应获得租房获得的收入。(3)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权行为,理应返还住房。理论思考孙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探究赵某与钱某是大学同学,因找工作双方2011年1月购买了一台手提电脑,价值6788元。后因二人产生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电脑后,因一时大意将电脑丢失。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使用该电脑时被孙某发现,并就电脑的归属发生了冲突。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取得该所有权。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4.共有关系①林某和赵某为合伙运输签订了合伙协议,双方共投资8万元,购买一辆“黄河”牌卡车,其中,林某投资7万元,赵某投资1万元。②小张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辛勤劳动,勤俭持家,几年下来,就有了十几万元的积蓄。1.含义: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2.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物尽其用—用益物权1.含义: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权2.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④抵押权与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留置权是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自动存在的,无需约定。①抵押人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否则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②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和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就是动产;③抵押权的生效通常需要办理登记,而动产的质权是从交付其就开始生效。探究3.2011年1月,王某因做生意资金不够,找到同村村民夏某向其借钱,夏某考虑到大家平时关系不错,同意借钱给王某,但是又恐以后无法得到归还,便提出要用财产作为抵押,于是王某找来自己的好友陈某,陈某同意用自己的财产房屋一栋为夏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夏某借给王某人民币三万元,立有借条,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及利息。一年后,王某没有归还借款,夏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还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没有归还,于是夏某找到陈某要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某以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无奈夏某将王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述材料涉及的是物权中的什么权?【提示】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陈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依据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合同成立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成立时,抵押担保物权则已经依法成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夏某与陈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成立时,抵押担保物权已经依法成立了,没有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只是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夏某依法享有抵押担保物权,被告陈某则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冯某和陈某,朱某,林某是熟人关系。冯某向陈某借款,以其奔驰轿车抵押给陈某,双方订有书面的抵押借款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然后,冯某谎称所有权登记证,驾驶证遗失,向机动车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证和行驶证,然后又向朱某借款,以该奔驰轿车质押,双方订有书面的借款质押合同,冯某将轿车连同该车旧的所有权登记证,行驶证一并交付给朱某。再后来,冯某谎称轿车借给朱某用几天,持轿车新的所有权登记证,行驶证把车卖给林某。林某不疑,支付了车款,双方到车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朱某在占有轿车期间,曾使用汽车,不小心撞到树干上,把车弄坏,交给修理厂修理,修理厂修好后,朱某无力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将车扣留。问:1。陈某对轿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朱某对轿车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3.林某是否享有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4.修理厂扣留轿车,是否合法?为什么?5.现2笔借款均到期,冯某逃逸,陈某,朱某和修理厂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为什么?1、陈某没有抵押权。因为机动车属于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是无效的。2、朱某没有质权。对机动车的质押不仅需要占有,而且需要登记。3、林某享有所有权。因为林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所有权,并且取得的方式都是合法有效的。4、修理厂扣留车子是合法的,属于留置。因为朱某修好车后无钱支付修理费,汽修厂留置是合法的。5、留置权优先,然后是质押,再是抵押。
本文标题:2.3依法行使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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