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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问题:合同是什么?你曾经签订过合同吗?(一)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等。合同法上讲的合同指的是民事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是一种合意。3、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广义的合同法泛指上述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狭义的合同法仅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合同法》的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1、总则合同法的总则,是合同运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它包括八个部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这八个部分包含了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1、总则对分则有指导作用;2、分则中规范对总则中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规定特定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区分依据:《合同法分则》区分意义: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直接适用相应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1、确定履行顺序,谁具有抗辩权;2、确定风险的负担;3、确定对价关系。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区分意义: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2、注意义务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了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时间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形式、需要经过的手续没有法定要求的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伙企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区分意义: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六)主合同与从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合同概述2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个方面:(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概述三、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能力中国《民法通则》:10以下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必须由文字凭证组成。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某种书面凭证,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以及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证上签字或盖章。(3)文字凭证上记载有合同的权利义务。2、口头形式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如谈话、电话等方式达成协议3、其他形式指上述二种形式之外的合同(1)视听数据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乐、录像等视听数据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2)默示行为。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成立:※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及一切商业广告?思考请举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例子比如你是手表生产商,我是手表专卖店。有一天我收到你一个报价单,单子内容是你厂家有什么表、给我的价格是多少。这可以叫做你发给我的要约邀请。我看见了你的单子发现货源很好,马上给你回复说需要你的哪种表、按你的价格、给我多少块表、付款方式等,这就是我对你发出的要约。这样你就是受要约人,我就是要约人。如果你同意了,这就是承诺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d.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地以外,视为新要约。承诺的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一个有效合同主要具备以下条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案例:2005年5月,任某因急需用钱,找何某借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何某找任某要钱时发现借款条写的是20006年归还。任某也以债务未到期,拒绝归还。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法院判决“20006年”并非本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必须按法院限定的期限还钱。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2006年11月,郑某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价格为69.8万。次日又签订《认购协议书》为67.5万元。第三天开发商提出是误写,要求仍为69.8万元.拒绝和郑某签正式合同,也未返还定金。郑某上诉,要求双倍偿还定金。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实践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能发生各种误解,为保护交易安全,只有当误解到达“重大”的程度时,当事人才产生变更或撤消的诉权。本案中差距仅为4%。不足以认定为“重大”。仅以工作失误为由对抗合同约定很难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权消灭:(一)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二)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重大误解的撤消期限思考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消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行为能力欠缺者所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案例1未成年转让专利案甲是某大学大一学生,17岁,天生聪明,而且动手能力特别强,16岁时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后某公司看中其市场前景,便与该大学生洽谈技术转让相关事宜,最后甲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专利转让给这家公司。事后,其父母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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