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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索赔、理赔的含义索赔的程序索赔应提供的单据货物损失的计算索赔与理赔理赔Structure索赔定义及原则步骤时效注意问题定义及原则步骤时效注意问题第一节国际货运保险的索赔索赔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一索赔原则合乎情理注重实效实事求是遵循事实,调查原因,明确责任人提出的赔偿方案合理考虑经济效益,长远利益2005年,我国WK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共500箱,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提单上没注明进口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提货,自行决定将其运回天津新港。运回途中轮船渗水,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WK公司没有卸货,在提单上补写地址后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时发现罐头已经生锈,只提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运回新港。WK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问: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要理赔。原因如下:(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事实求是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事实求是”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损失通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关责任方)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备妥单证(保险单、运输单据等)等候结案(有权催赔)二、办理索赔的步骤:备注: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注意以下几点:(1)积极合理的施救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若被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对扩大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未经保险公司查勘核损,或同意之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索赔海上货物发生损失的索赔多式联运的索赔发现短缺的,立即向承运人等相关方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填写索赔清单根据情况确定实际的责任人铁路货物运输发生损失的索赔航空运输货物发生损失的索赔向发货站或到站提出索赔申请书航空运输的索赔:华沙公约(WarsawConvention):主要涉及国际运输中的两个方面—航空运输凭证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运输中发现货损货差的,追查责任人,按《华沙公约》进口货物卸机后,若有残损或短少,须在48小时向承运人提出航空快件的最高赔偿额为100美元索赔地点可以是始发站、目的站、中间站索赔单证1、出口货物遭受损失的,进口方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须提供的单据(9种):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请求补偿的单证、检验报告、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2、进口货物遭受损失的,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须提供的单据(3种):进口发票、提单正本或到货通知书、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备注(P224)(1)保险单是向保险索赔的基本证件,证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及范围。(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等各种运输凭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运输时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3)发票,计算保险赔款数额的依据。(4)装箱单、磅码单,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5)检验报告,货物损失原因、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主要证明(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的案件时,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7)货损、货差证明。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明,也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8)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文件,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9)索赔清单。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计算的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如涉及发货人责任的,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涉及船方的,须提供卸货港理货签证如涉及运输方责任的,须提供货运记录及联检报告注意问题索赔地点海运进口货物损失→卸货港保险公司空运进口货物损失→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海运的索赔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航空运输的索赔期限(华沙公约)三索赔的时效国际铁路运输的索赔期限(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的9个月内、运输延误2个月内)国际多式联运的索赔期限(自交付货物的次日起2年内)航空运输的索赔期限明显可见缺陷的赔偿——自收到货物起14天内运输延误的赔偿——货物由收货人支配起21天内货物毁灭或遗失的赔偿——填开运单起120天内诉讼在货物到达之日或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内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2000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由于报警及时,只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因事务繁忙,便顺手将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到2003年,因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却没有生产资金。这时,李华想起了2000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立即把那些资料找出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1)李华的家具厂2000年发生火灾,2003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四、索赔应注意的问题提出索赔的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发生在承保风险范围内索赔提出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中国某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服装,合同中规定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中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货款,第二天,出口企业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烧毁,客户要求中国企业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回全部货款,请问日本进口商的索赔要求合理吗?分析:日方(进口方)要求不合理,出口商在办理结汇时己将保险单,提单等货运单据转让给了银行而取得货款,进口商向银行付款赎单取得货运单据后,就成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进而出口方已经无权索赔,而进口方则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货物损失。第二节国际货运保险的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保险人予以受理并决定是否赔偿或如何赔偿的过程。理赔的原则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合理赔偿及时原则(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二、海洋货物损失理赔的过程确定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确定损失的程序(损失通知→查勘检验→核实案情→分析案情,确定责任(险别、保险期、被保险人义务等))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处理损益,行使代位权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分析:在CFR术语下,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如买方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也不予赔偿。在CFR术语下,买方是凭卖方给予买方的装船通知办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在货物装船后才开始的。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客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说明理由。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条款。仓至仓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保险赔偿的计算1、全损的按照保险金额给予全赔2、部分损失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率3、共同海损4、连续损失5、费用的赔偿三、航空运输的理赔(一)航空运输理赔的最高限额没有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是20美元/千克(二)程序货损签证→索赔申请书→审核单据和资料→填写航空索赔单→索赔审批单→责任解除协议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理赔(一)发生损失的主要种类货物的破损、擦损、盗损等(二)理赔的复杂性(P234)第三节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协商指双方当事人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优点:省时省力,简便易行缺点: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调解机构(法院、仲裁机构或专门的调节机构)由该机构按调节程序进行调解。优点:更大的和解性,经济、灵活缺点:和解协议效力较低,仅同其他合同注意事项:遵循自愿原则、第三人要公正、调节协议需经双方同意仲裁一、仲裁的定义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二、仲裁的特点(好处):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仲裁程序较简单。仲裁费用较诉讼低。仲裁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仲裁是一裁终局,双方必须执行。败诉方如不执行,胜诉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三、仲裁的原则和制度仲裁实行自愿、独立、公正、一裁终局的原则和制度。三、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3)可以选择或者委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4)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四、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五、当事人提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诉讼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即指争议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受诉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活动,诉讼方式是解决双方争议必不可少的也是最后的一种救济方法。诉讼的特点:1、诉讼具有强制性。2、诉讼程序比较复杂,处理问题一般比仲裁慢。3、通过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4、诉讼费用较高。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仲裁和诉讼不可以并存。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三、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
本文标题:国际货运保险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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